江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新規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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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下月起,我市實施新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全市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資料已上傳至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入口網站進行公佈,各用人單位可通過網際網路查詢核對本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江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新規2016

如存在異議,需在6月21日前向屬地社保部門提出複核申請,逾期不辦理視為認可公佈結果。地稅部門將於7月1日起按確認的工傷保險所屬行業基準費率進行徵收。

由三類行業繳費細化為八類

《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明確,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實行八檔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即在原來費率浮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行業分類和行業差別費率,由現行的三類行業繳費細化為八類行業進行繳費。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由低到高分別為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4%、1.5%。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暫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其中五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基準費率按下調後的標準執行,對執行下調政策後行業基準費率仍升高的用人單位(與2015年10月1日實施階段下調前的行業基準費率相比),其基準費率按“就低”原則執行,即仍按照原基準費率執行。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用人單位在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調0.03個百分點,但下調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

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

將影響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發生人員變動的,應及時到社保費徵收機構等部門辦理減員、增員社保登記手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週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基金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即補繳前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對工傷職工進行支付,工傷基金不予支付。另外,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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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新規 三類細化為八類

近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江門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從2016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單位由現行的三類行業繳費細化為八類行業進行繳費,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費率浮動。據介紹,這次行業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標準的重新確定,是2013年實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以來的首次調整,實現了用人單位繳費水平的“總體降低,細化分類”,減輕用人單位經濟負擔的目的。

據瞭解,新規定將有兩大降費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一是五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下調至各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2%、1.3%、1.4%,對執行下調政策後行業基準費率仍升高的用人單位,其基準費率按“就低”原則執行,即仍按照原基準費率執行。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基準費率按1.1%、1.3%、1.4%、1.5%執行。二是對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有效期內的用人單位,從其提交省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證書原件及影印件後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下調0.03個百分點,但下調後的繳費費率不低於一類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