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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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做好濟南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工作。

濟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政策檔案】:濟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濟人社發〔2012〕157號

【執行時間】:2012年10月10日

濟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徵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費率調整前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本期應當上浮或下調的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是指費率調整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用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值。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確定費率浮動(見附表)的週期、浮動條件、浮動指標等。

市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用人單位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四條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兩個年度的,不參加全市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第五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等指標的升降上下浮動,浮動範圍為上、下各兩檔。

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

(一)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三)下調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四)下調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六條 費率浮動檔次主要按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13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100%,小於13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70%,小於等於10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等於40%,小於70%的,費率下調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40%的,費率下調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七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指標同時兼顧工傷發生率、用人單位重傷、死亡職工人數、單位職業病職工人數及工傷預防措施等因素。

第八條 用人單位兩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並可視具體情況上調一檔: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九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作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要素計算範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十條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差別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的具體標準及考核指標,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