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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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獲悉,目前全市已經出臺檔案,對全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流程做出明確規定。此舉將大大減輕二三類企業 ,尤其是安全生產的企業經濟負擔。“而對於部分存在風險的行業 ,這個措施是一個很好的鞭策。”市勞保處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

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

檔案要求強化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在以支繳率作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為主要參考指標的基礎上,將工傷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因素納入指標範圍。同時明確浮動範圍,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於二類、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但年度平均繳費人數在50人以下的用人單位,暫不列入浮動範圍。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等指標的升降上下浮動,浮動範圍為上下各兩檔,其浮動檔次和標準為:上浮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調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 80%,下調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調:因工死亡累計2人(含)以上的,或重傷(傷殘等級1~4級)累計3人(含)以上的;發生工傷事故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高於全市工傷平均發生率的;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未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或者檢測不達標的 ;未按照規定對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據悉,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由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通知每年核定一次,並在核定下一繳費年度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情況和浮動費率檔次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7日內重新核定,並將重新核定結果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