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為何這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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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為何如此折騰人

工傷認定為何這麼難?

3年前,寧鄉縣回龍鋪鎮準堤庵完全國小教師劉正輝因病去世,其所在學校和家屬依法向職能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可是,誰也沒想到,為了這個工傷認定,不僅搞了行政複議,還打了4次官司。時至今日,彭家人還是看不到希望。

工傷認定為何這麼難

10月26日,記者來到了寧鄉縣回龍鋪鎮袁家河村劉正輝的家,一提起打官司歷經的曲折,劉正輝的妻子彭俊平又氣又急,把不滿的矛頭對準了寧鄉縣人社局,指責該局遊戲法律,刁難百姓。她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經過:

2011年12月31日,劉正輝在學校上班時,突發疾病,前往醫院看病後帶藥回家治療。第二天晚上,他到學校值班守夜,仍感身體不適,請人代班後回家休息,當晚11時病情加重去世。

事後,回龍鋪鎮中心學校為劉正輝申請工傷認定。2012年5月3日,寧鄉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彭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寧鄉縣人民政府撤銷了人社局的決定,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2年11月9日,縣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彭不服,起訴到法院。2013年,寧鄉縣法院一審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都判決人社局敗訴,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2013年7月19日,縣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2013年12月9日,寧鄉縣法院再審,今年3月2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人社局再次敗訴。

官司打了4次,彭俊平以為可以安心地等待縣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結論了。沒想到,5月30日,人社局又傳來一紙文書,內容依然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彭俊平拿著一厚沓的材料徹底絕望了,她說,我相信法律,希望通過法律為自己討個公道,但人社局每次敗訴後,都找個理由打官司,這官司都打了4次,耗了快3年了,何時是個盡頭?她一個弱女子怎經得起這樣無休止的折騰?彭俊平說,她再也打不動官司了,只希望上級領導能重視此事,給她一個公道。

人社局稱:只要找到新證據

官司就要打下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寧鄉縣人社局拒不給劉正輝作工傷認定的理由是:劉正輝是在家中突發疾病死亡,死亡時不在工作崗位,死因不明,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而寧鄉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和兩級法院的4次判決則認為,雖然劉正輝死亡時不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後立即送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但確實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而且從突發疾病到死亡,其治療過程一直連續,時間沒有超過48小時,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三個條件,對劉正輝的死亡應視同工傷。人社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是對劉正輝死亡的.事實認定有誤以及對上述法條理解適用不當。今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中還特別強調:工傷保險的立法是以職工為權利本位,從立法目的的角度看,在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下,應當向職工方面傾斜。

記者採訪了寧鄉縣人社局一名姓孫的負責人,她說,人社部門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對工傷認定一直是嚴格依法把關的。法院每次判決後,該局都重新調查,補充證據,依法作出了認定。最近,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的依據是:通過調查劉正輝學校的工作日誌,證實其在2011年12月30日就已發病且不在工作崗位,也就是說從發病到死亡已超過了48小時。

記者提出質疑,這屬於最基本的證據,應當在最初取證時就應該獲得的,為何時至今日才作為新證據提出來。孫答覆說,每次法院讓我們重新作認定,我們就會重新調查,找出新證據,再據此作結論。如果這次彭不服再提起訴訟,法院仍然判我們敗訴的話,我們只要發現新證據不能認定為工傷,就會照樣作出不予認定書。

律師觀點:這種做法與立法精神相背離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本報常年法律顧問李春光律師,李律師認為:縣人社局對工傷認定嚴格依法把關本無可厚非,但法院每次查明事實判決撤銷認定後,該局都重新調查,補充證據,作出不屬於工傷的認定,這就讓人無法理解了。這種做法已經與行政許可法和工傷認定辦法的立法精神相背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且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為什麼人社局作為一個專業的工傷認定機構,不把全部事實調查清楚後再做出認定呢?每次都這麼草率地認定不屬於工傷,每次被法院撤銷後,該局又重新調查,補充證據,認定不屬於工傷。這難免讓老百姓覺得是在被刁難。

何況事情的經過和事實,被兩級法院4次查明後都認定本案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三個條件,對劉正輝的死亡應視同工傷,因此而撤銷了人社局做出的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當事人屬於工傷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只不過因為職責的劃分,工傷認定必須由人社局做出而已。

如果人社局繼續認定不屬於工傷,當事人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反映,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實施監督檢查,責令其改正並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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