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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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人社部和區人社廳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崇左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最新政策

一、取消醫藥機構定點資格審查

(一)根據國務院和人社部的要求,全面取消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原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不再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依據。我市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下稱醫藥機構)可以按照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願向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提出承擔定點醫藥機構服務申請,社會保險事業局通過組織評估、談判協商、簽訂服務協議等環節,實行協議管理。

(二)已經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其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不需再報經人社局稽核,應持新變更的相關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三)原已取得定點資格的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尚未到期,經社會保險事業局考核符合定點服務條件的,續簽服務協議。

二、申請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程式

(一)申請。願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可向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應提供的材料。

(二)評估。社會保險事業局組織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審查醫藥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符合定點服務要求的,進行實地查驗並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三)簽訂協議。社會保險事業局根據參保人群數量、分佈和醫藥服務需求,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按照協議內容提供醫藥服務。

(四)培訓和安裝社保資訊系統。社會保險事業局與定點醫藥機構共同對相關人員進行社保資訊系統操作培訓,考核通過後安裝接入資訊系統。

三、定點醫藥機構履約情況考核

嚴格考核制度,對遵循服務協議約定,認真履行協議,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續簽服務協議;對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驗收合格後續約;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拒絕整改的取消續約資格;對嚴重違反約定、拒不接受處理結果或存在違法行為的終止協議。終止協議和取消續約資格的2年內不得申報簽約。

拓展閱讀:崇左市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最新標準

從2012年起,廣西崇左市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市級統籌範圍內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統一按照9%的比例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以下是崇左市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城鎮非從業居民為保障物件,著眼於解決城鎮弱勢群體的治病就醫問題,為廣大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提供保障的一項制度。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共同構建起基本完整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有助於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這項制度的建立,是黨和政府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實現全民醫保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從2012年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成年居民從每人每年80元調整為110元,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從每人每年28元調整為30元。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1)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市級統籌範圍內(七區)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統一按照9%的比例繳納.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2)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11%的比例繳納,對生活比較困難的,經個人申請,可以按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其中,個體業主和自由職業者全部由個人繳納;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個人按2%的比例繳納,由業主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餘部分由業主繳納。

(3)農民工.來自本市農村的農民工,應當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於在青務工時間短,流動頻繁,未參加青島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由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2%的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含每月5元大額醫療補助金),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於醫療統籌,個人不建立個人賬戶,不計算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