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發生事故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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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造成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但是,一旦員工受工傷,用人單位就要賠償更多費用。近日,隆林各族自治縣某礦業公司就遇到了這個情況。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發生事故單位賠償

  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發生事故單位賠償

阿亞早在2007年3月就到該礦業公司從事危險性極大的井下采礦工作。公司一直未與阿亞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按規定為阿亞交納工傷保險,只是每個月按工作量發放工資。2013年5月8日10許,阿亞在井下工作時,被採礦場頂部落下的石頭砸傷,住院22天,阿亞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公司已全額支付。後經勞動部門認定阿亞為工傷,傷殘鑑定為傷殘九級。

阿亞出院後,公司打算另行安排阿亞工作,但阿亞以受傷後不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為由,拒絕上班,並於2015年3月17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他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仲裁部門支援了阿亞的全部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向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阿亞在工作期間了發生工傷,且被鑑定為傷殘九級,由於公司沒有為阿亞辦理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阿亞應享有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公司承擔,法院遂判決公司賠償阿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911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323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2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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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