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寧德市失業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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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轉發省裡《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

2017-2018年寧德市失業保險費率

  

5月11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聯合轉發省裡《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

據介紹,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調整後,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餘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7〕2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餘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