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福建失業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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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調整失業保險費率。

2017-2018年福建失業保險費率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階段性調低福建省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7]2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地稅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降低全省失業保險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由1.5%降至1%,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為:用人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6〕233號)有關規定,因降低費率造成統籌地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歷年結餘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補助,再由當地財政補貼。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繳費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以後月份繳納失業保險費時自行抵扣,以抵扣後的'金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四、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報告。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4日

社保新動作:失業保險費率降至1%

通知提出,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通知還明確要求,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