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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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主要意義就是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減少了企業成本,同時職工到手的工資也有望或多或少增加。下面蒐集了寧夏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歡迎閱覽!

  

寧夏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7〕36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全區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全區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現行規定的`1.5%降至1.0%。其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地要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因降低失業保險費率造成失業保險基金當年不敷使用的,可先使用歷年結餘,不足部分由自治區失業保險儲備(調劑)金和當地財政按規定給予調劑和補貼。

三、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報告。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7年4月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加強基金執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執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