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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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寧夏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希望大家喜歡!

寧夏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一、寧夏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近日,寧夏人社廳會同財政廳出臺新規,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寧夏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促進擴面參保,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寧夏規定,各統籌市要根據測算資料,分析計算生育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將基金結存量控制在合理範圍。生育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在6~9個月之間的屬於合理結存量。

寧夏要求各統籌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近3年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實際情況,對基金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將生育保險費率降低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對生育保險基金可支付月數低於3個月的,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適當調增生育保險費率。

二、拓展:

1、基本簡介

其宗旨在於通過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維持、恢復和增進生育婦女身體健康,並使嬰兒得到精心的照顧和哺育。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及時給予生育婦女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範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狀況確定。

建立生育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育狀態的勞動婦女的身體健康,減輕其因繁衍後代而產生的經濟困難,同時也是為了保證勞動力再生產的延續。生育保險不單單是指對女職工生育子女所花費的生育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的補償,還應當包括通過建立社會生育基金的方式,對女職工在規定的生育假期內因未從事勞動而不能獲得工資收入的補償。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2、給付條件

生育保險是有條件支付的,各國規定的條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從事任何由報酬的工作,僱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資。

2、繳納的保險金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和數額。

3、受保人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