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生育保險新政解讀:產檢費用並非改用醫保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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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官網釋出了,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對《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通告一出輿論大譁,部分生育保險待遇的調整引發了諸多猜測,“政府變相轉嫁財政壓力”、“為生二胎者埋單”、“女性就業歧視惡化”、“間接導致婦女生育權益受損”等說法甚囂塵上,甚至有媒體公開宣稱“廣州擬調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產檢改用醫保報銷”……雖然徵求意見的結果尚不得而知,但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經過輿論的發酵沉澱和官方聲音的一再澄清,人們對新政的解讀和認識已逐漸趨向客觀和理性。

廣州生育保險新政解讀:產檢費用並非改用醫保報銷

對比之下再識“新政”

舊規:

《關於實施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0〕3號)

VS

新規: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生育保險產前檢查專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4]6號)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關鍵點

明確取消的待遇

1.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照現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女職工生育順產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5%計發,難產或多胞胎按50%計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新政中這一項費用取消。

2.一、二級分娩300元補貼:按照現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凡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參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隨生育津貼一併發放。” 新政中這一項補償性費用取消。

支付主體變更的待遇

計劃生育獎勵假期生育津貼取消 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按照現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而其中“產假”範圍包括:“正常產假”、“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計劃生育假”35天、“晚育假”15天、“難產假”、“引產假”、“多胞胎生育假”和“流產假”。並且規定,男配偶看護假期(按人口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為10天)工資,也按生育津貼的規定執行。

新政規定,“屬於計劃生育獎勵假期或晚婚、晚育獎勵假期以及看護假期,參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產假工資”。也就是說,原來可以享受到的35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計劃生育假、15天晚婚晚育假、及10天配偶看護假共計60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將被取消,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職工在此係列產假期間不能享受相關待遇,只是支付方式由生育津貼改為工資支付,支付主體由政府變為用人單位,且如果用人單位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待遇標準亦不會改變。

明確增加的待遇

1.產檢開始時間由16周提至12周

按舊政策,分娩參保人於“妊娠16周開始產前檢查”,且只有8次產檢,4次B超檢查。而新政策規定,產婦辦理生育保險就醫憑證,即產檢開始的時間提前至了“12周”,這將更加有利於孕早期的母嬰保健,也更有利於對新生兒出生缺陷的干預。

此外,記者通過再三研讀新政發現,新政第十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產期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屬於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廣州市人社局工傷和生育保險處處長張學文也在5月27日就新政進行進一步解讀中明確表示,“新政後參保人產前檢查費用由醫保基金承擔”的說法是對政策的誤讀。且新政中強調的是醫生根據孕婦實際需求進行產檢,該多就多,該少就少,滿足產婦實際需求。

2.計劃生育手術假期期間將享受生育津貼

按照新政規定,參保人實施放置宮內節育器、事實輸卵管結紮、實施輸精管結紮等計劃生育手術,不但可以按原有規定享受既有假期,還可以根據實際假期享受生育津貼。

聲音

企業HR:改由企業支付的錢或最終轉嫁給員工

某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公司HR小雅告訴記者:“廣州生育保險新政把計劃生育獎勵性假期的生育津貼等取消,改由企業支付。個人認為對於很多企業來說負擔比較重,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如製衣廠、製鞋廠,女工數量多。由此肯定會想盡辦法找‘對策’,最終這筆費用可能就‘流產’了。而懷孕的女工為了保住工作,一般也不會去跟企業翻臉,真正去勞動部門投訴的我估計比較少。”

應屆女大學生:新政之下,女性求職更難了

廣州某知名高校新聞專業女生小薛即將畢業。她告訴記者,自己從去年年底就開始賣力參加各種招聘會。“雖然明面上企業都表示不會有性別歧視,但實際上有些職位女生明明可以做的,對方還是會以‘崗位特殊需要’為由優先甚至只招錄男生。現在新政要用人單位承擔懷孕女工部分產假津貼,肯定會給未婚未育、特別是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職製造障礙。”

工會:希望保留原有生育津貼規定

廣州市總工會生活保障部部長鍾志強表示,目前社會上對新政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計劃生育獎勵假期生育津貼取消,改由用人單位支付。工會站在職工的立場上來說,是希望可以保留原來的相關規定,工會也就此向人社部門提出了看法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