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2016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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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創新社會保險政策和服務支援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指導意見》(鄂人社發〔2015〕38號)、《關於嚴肅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嚴格控制補繳行為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39號)精神,經研究,現就做好個人蔘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黃石2016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範圍物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年滿16週歲且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繳費

 (一)參保登記。對申請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持本人身份證,向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參保申請,填寫《黃石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見附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繳費核定。個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由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個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從參保當月起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延長繳費年限。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經本人自願,提前兩個月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後,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2011年7月1日後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但滿10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0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在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一次性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三、其他事項

(一)退休資格確認和待遇領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滿15年以上的,由本人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退休資格確認手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選擇延長繳費的,應先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在待遇領取地延長繳費。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予以封存。參保人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有關規定辦理銜接手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三)異地重複參保處理。同一時間段,參保人只能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得重複參保。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的幾點意見》(鄂養保函〔2011〕95號)的規定執行。

 (四)嚴格控制補繳行為。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情形外,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一律不得往前補繳養老保險費;一律不得在達到退休年齡當年對不足15年的年限一次性繳費;一律不得通過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差額的方式,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