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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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下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17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僅供參考!

2017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2017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1參保範圍

1.具有市戶口(不分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檔案人員;

2.男年滿40週歲及以上,女年滿35週歲以上,包括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男60週歲、女55週歲);

3.包括已參加城鄉居保的人員。

2繳費標準

一次性繳費基數按參保繳費當年延吉市使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80%、60%三檔繳費標準,綿費比例為20%。其中:繳費基數的8%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12%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3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材料

參保人員戶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證。

4職工養老保險注意事項

1.按以上政策一次性繳費,不能調離吉林省,只能在吉林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達到符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集休補助、利息,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3.退休後享受正常待遇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如何調整

1.定額調整基數為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統一標準,體現了公平原則,適當提高了養老金平均水平較低地區的增加額;

2.定比調整與個人養老金水平掛鉤,繳費年限長,繳費水平高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額度較高,體現了效率原則。

5職工養老保險查詢方法

職工養老保險查詢的途徑主要包括三個通道:社保中心查詢、網路查詢、電話查詢,其中網路查詢又包括官方網站查詢和第三方平臺查詢。對於年齡稍長的投保人來講,社保中心查詢更為普遍,但是一個地區的只有一個社保中心,路程、時間等問題都為職工養老保險查詢帶來了一定的麻煩。與之相比,電話查詢則更加便捷,電話號碼也可以從 114平臺輕易得知。但是電話查詢只是口頭交流,查詢內容也較為單一,許多問題並不能得到完善的解決。

隨著網路的發展,職工養老保險查詢的網路通道顯現出了巨大優勢。一方面,官網查詢的內容豐富,具有權威性,信任度較高。另一方面,第三方平臺更是提供了諸多附加功能,滿足著查詢者的各方面需求,頗受眾多有職工養老保險查詢需求的朋友喜愛,並已經漸漸成為一種主流趨勢。

其實,職工養老保險並不是那麼神祕,只是我們缺乏對他的瞭解。平時我們可以找到當地的社保電話或是社保視窗線上查詢,從而確定個人養老保險繳納進度、養老保險的數額準確無誤,以免在退休後耽誤養老金的發放,從而調整現在的生活方式,實現更好的未來規劃。

  2017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1.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

答: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未在企事業單位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機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冀政函〔2014〕88號檔案規定,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其僱主和僱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按20%繳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待遇。根據冀人社發〔2011〕72號規定,從2011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申請選擇按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調整後,仍實行低繳費低待遇、高繳費高待遇的原則。因此,個人在選擇繳費基數時,應根據自己的承擔能力,儘可能選擇較高的`繳費基數,以利於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能夠領取較高的養老金。

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需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答:(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止時間不早於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經確認後,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3.中斷繳費人員補繳時,其補繳基數和補繳比例如何確定?

答:(1)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2)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4.職工補繳養老保險時,如何收取滯納金和利息?

答:(1)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2)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其中:補繳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補繳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補繳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3)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曆年公佈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佈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5.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如何加收滯納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6.參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待遇包括哪些?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目前,病殘津貼由於尚未出臺配套性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檔案,暫未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