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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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經出臺實施,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區域內的企業及其職工;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在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具有本市戶口的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保持一致,實行市、縣分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協議管理。

第五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產假期間生育併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併發症的醫療費用;

(五)生育當期合併症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的男職工其配偶為農業家庭戶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時男職工享受的生育護理假補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相關費用;

(三)生育前實施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出國、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期間的費用;

(七)不具備臨床剖宮手術指徵而實施剖宮產手術,其超出順產分娩支付標準的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條 尚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30日內,到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終止或發生變化之後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出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繳費費率為0.4%;企業的繳費費率為0.8%;其他用人單位可選擇上述某一種費率。

企業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

職工(僱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及時參保、連續繳費,其參保職工自履行足額繳費義務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參保登記的,辦理參保手續時需足額補繳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期限至現參保登記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補繳期間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需足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其參保職工自恢復繳費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相關費用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的範圍確定;超出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藥費和住院費(包括基本醫療所必須的床位費、護理費、麻醉費、治療費和材料費)。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費用。

生育保險基金予以支付併發症、合併症的費用是指生育產假期間併發症和生育當期合併症、計劃生育手術當期併發症的費用。

第十七條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週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徵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