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慶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養老保險繳納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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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繳養老保險

2014重慶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養老保險繳納新規定

從區人社局獲悉,據重慶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聯合釋出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我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並終止了工傷關係的人員)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領取社保基本養老金。

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繳保險

該通知規定,工傷職工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費基數以工傷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若傷殘津貼低於本單位職工同年度基本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的,以本單位職工同年度基本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基數申報繳納,單位繳費費率按照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當期單位繳費費率執行,工傷職工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應計入個人賬戶部分的金額,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個人賬戶計入辦法執行。

另外,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辦理退休,經批准退休的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停發傷殘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除個人賬戶養老金外的金額與領取的傷殘津貼比較,按就高原則確定,再加上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為其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以傷殘津貼加個人賬戶養老金核定其基本養老金。

9月1日起企業必須按時繳費

同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後,按我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待遇調整,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的,其基本養老金調整至同期同等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最低標準。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含調整增加的待遇)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該通知還明確規定,自9月1日起,執行企業必須按時繳費。用人單位不按本通知規定繳納工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應停發傷殘津貼,規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解體或登出時,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辦理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的,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不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需按照規定辦理退休,並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本人也可自願以個人身份接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