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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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規定: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規定

  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繳納規定

員工參加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傷保險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行業費率。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所有行業被劃分為3個類別:

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製造業等等。

由於大部分農民工兄弟從事的行業為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在工作中受傷或遭受職業病的機率更高,所以更要要求單位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出的《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為農民工兄弟辦理工傷保險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

①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②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農民工工傷能否享受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享有工傷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二○○三年三月二十日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關於農民工適用勞動法律有關問題的覆函》中規定,“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包括農民輪換工),應當適用《勞動法》。發生工傷事故的',應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

因此,按照同工同酬原則以及《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一致的,並不因為身份(如農民工)的不同而有區別。

【提示】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A.第3條規定,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B. 第4條規定,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

A.建築施工企業除了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外,同時還必須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B.並規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