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婁底建築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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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婁底建築業務工人員如何參加工傷保險?下面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2016年婁底建築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

  婁人社發〔2015〕67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為進一步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務工人員(含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部分行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2010〕10號令)及《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交通等建築工程施工的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

二、本市新開工的建設專案(含改、擴建專案),建築施工企業應將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費可委託給各級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代徵,任何單位不得減免。

三、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為:(一)工程專案總體發包的,按工程總造價的4‰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由安監站代徵的,代徵費為0.5‰。(二)工程專案實行勞務發包的,按合同勞務總額的4%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建設專案的工傷保險期限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止。建設專案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需延長的,經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同意,其參保期限可適當順延,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建設專案參保有效期到期後工程沒有竣工需繼續參保的.,應按照參保人數和本市建築行業工傷保險繳費標準續繳工傷保險費;建設專案短期(一年內)停工的,應於工程停工之前到經辦機構辦理停保備案和人員異動手續,待建設專案重新開工後工傷保險期限順延。

五、建設專案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已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設專案應在繳費後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務工人員參保手續,實際參保時間以經辦機構對建設專案提交的參保資料稽核通過時間為準。參保有效期內,務工人員增加時,建築施工企業應先辦理人員參保登記手續後再上崗。建設專案工傷人員必須實名制參保後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工傷待遇。未按規定辦理參保的務工人員發生工傷後,其工傷務工人員的醫療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

六、建設專案參保實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

(一)對上年度建築施工企業所承建工程專案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工傷發生率超過2%(含2%)或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該專案年度繳納工傷保險費100%以上的(含100%),其當年承建新的工程專案時,費率標準按120%繳納;對上年度建築施工企業所承建工程專案沒有發生工傷事故的,其當年承建新的工程專案時,費率標準可按80%繳納。

(二)建築施工企業所承建的建設專案年度內支報工傷保險費用超過本企業年度繳納的工傷保險費100%(含100%)至150%(不含150%)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價0.5‰補繳工傷保險費,超過150%(含150%)以上的,年末按工程合同造價1‰補繳工傷保險費。

七、參加工傷保險的務工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爭議處理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等規定執行。建設專案實名參保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時,涉及到本人工資的,統一按照務工人員受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計發。

八、建築施工企業應積極配合工傷認定事故調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在一小時內電話報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個工作日內報送工傷事故快報表,沒有按時電話報告和報送工傷事故快報的,在此期間其工傷職工發生的相關工傷待遇等費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建築施工企業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書面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60日。建築施工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建築施工企業負擔。

九、建設專案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設專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法由務工人員所在建築施工企業支付所有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專案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建築施工企業按《工傷保險條例》支付新發生的相關費用。

十、建築施工企業和職工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避免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十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稽核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必審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新開工的建設專案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應當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二、積極發揮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專案工會、託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十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建立部門間資訊共享機制,及時溝通專案開工、專案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資訊,定期組織開展建築業職工工傷維權工作情況的聯合督查,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十四、建築施工企業應將務工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五、水利、電力、交通工程等施工企業參照執行。

十六、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婁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婁 底 市 財 政 局 婁底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婁 底 市 總 工 會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