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穩崗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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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穩崗補貼是人社部門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對保持就業崗位穩定企業的資金補貼。武漢市內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登記失業率,財務健全、管理規範的企業,均可申報。

武漢穩崗補貼政策

  

補貼標準為:上年度未裁員的企業,按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上年度有裁員但裁員率低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40%給予穩崗補貼。申報時,企業需提供《武漢市穩定崗位補貼審批表》等資料,均可在武漢市人社局入口網站下載。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向暫時面臨經營困難的企業伸出援手,降低其大規模解僱員工造成的.社會風險,是一種積極的失業保險政策。2011年至2016年,武漢市累計發放穩崗補貼11.48億元,惠及用人單位4083家,穩定崗位207.84萬個。

  武漢市穩定崗位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功能作用,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保障職工生活,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鄂人社規〔2015〕4號)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15〕1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保持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給予的資金補貼。

第三條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三)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裁員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同一企業每年只能申請一次穩崗補貼。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三)款規定且上年度未

裁員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符合本辦法第三條(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員但裁員率低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第七條穩崗補貼用於以下支出:

(一)職工生活補助;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轉崗培訓;

(四)技能提升培訓。

其中用於“職工生活補助”支出的僅限於實施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

第八條企業申請穩崗補貼,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武漢市穩定崗位補貼審批表》;

(二)《申請穩定崗位補貼承諾書》;

(三)企業上年度12月份職工工資彙總表或工資明細表加蓋公章。

(四)企業《年度申報穩定崗位補貼裁員人員明細表》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覆印件。

第九條穩定崗位補貼按以下程式申請、稽核和撥付:

(一)申請

企業持指定的資料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受理及稽核

1、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企業申報資料,並對申報資料進行稽核,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報送市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

2、市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對申報資料進行復審,並將稽核情況彙總提交市穩定崗位補貼稽核認定辦公室。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市穩定崗位補貼稽核認定辦公室,對企業申請穩定崗位補貼進行稽核認定。

(三)公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其入口網站()上將稽核認定情況及擬發放穩定崗位補貼單位名單進行公示,公佈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七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四)報批

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撥付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資金撥付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覆的撥付方案,及時將穩定崗位補貼資金從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專戶,由市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撥付到企業開戶銀行開立的賬戶上。

第十條穩崗補貼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穩定崗位補貼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穩崗補貼資料庫,對穩崗補貼資金使用進行動態監測和績效評估,並建立通報制度。

第十二條穩崗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收回補貼資金,取消下一年補貼申請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新城區穩崗補貼可按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穩定崗位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市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實施辦法》(武人社發〔2013〕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