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穩崗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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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穩崗補貼政策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甘肅省穩崗補貼政策

  甘肅省穩崗補貼政策

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政策範圍

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補貼政策主要適用於以下企業:

(一)實施兼併重組企業。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並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併、收購、合併、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後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後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製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

(四)非公有制企業。指上年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不涉及(一)、(二)、(三)條所述經濟行為的非公有制企業;

(五)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二)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且按規定積極推進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後產能等工作;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上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裁減人員不含自動離職人員);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非公有制企業同時具備2、3、4條即可。

三、補貼標準

各統籌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可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2%(含2%)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裁員率在2 %至3%(含3%)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裁員率在3%至4%(含4%)的,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裁員率高於4%的,不給予穩崗補貼。今後,穩崗補貼的標準依據省政府規定的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目標相應調整。穩崗補貼政策從2014年起執行到2020年底。

四、稽核撥付程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穩崗補貼,採取年度一次性申報、相關部門共同稽核、按年度撥付的辦法。

企業填寫《甘肅省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表1),向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企業認定,其中,市州、縣市區屬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向市州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中央在甘、省屬企業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行業主管部門重點審查企業型別、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落實、經營管理規範等情況。所屬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點審查企業上年度參加失業保險且足額繳費、歷史欠費等情況,對有歷史欠費問題的企業,要求其制訂清欠計劃,逐年落實清欠計劃逐年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市州人社部門重點稽核企業裁員情況,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其中,中央在甘、省屬企業由省人社廳、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複核。稽核、複核通過後,由市州人社部門在媒體或人社部門網站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對稽核未通過或者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由市州人社部門及時告知企業。公示結束後若無異議,由市州人社部門將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報送市州財政部門。市州財政部門按照市州人社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補貼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賬戶。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並督促企業在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過程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監管,規範運作。各地區要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加強監管,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穩崗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騙取等行為的,取消其所有年度享受穩崗補貼政策資格,並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使用。

(三)加強監測,確保效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範圍,及時跟蹤瞭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掌握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援。

(四)加強統計,評估績效。各市州人社部門要於每年10月1日前將穩崗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報送省人社廳。人社、財政、發改、工信等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延伸閱讀

甘肅省出臺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

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日前我省出臺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今後,凡實施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滿足一定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以及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實現不裁員、少裁員,能夠穩定就業崗位的,有望獲得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的穩定崗位補貼。

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於3月30日聯合下發《甘肅省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適用範圍和申請適用條件,此舉旨在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意見》明確,企業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應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上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對於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的企業,《意見》按照裁員率分三個檔次發放不同比例的補貼,即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2%(含2%)、裁員率在2%和3%(含3%)之間、裁員率在3%和4%(含4%)之間,補貼比例分別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40%、30%,裁員率高於4%的企業不享受穩崗補貼。據瞭解,失業保險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補貼政策從2014年起執行到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