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省穩崗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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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穩崗補貼政策

湖北省穩定崗位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作用,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保障職工生活,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家四部委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對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保持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給予的資金補貼。

第三條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餘且具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覆下達的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三)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第四條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三)財務制度健全,管理執行規範。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裁員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三)款規定且上年度未裁員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員但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第七條 穩崗補貼用於以下支出:

(一)職工生活補助;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轉崗培訓;

(四)技能提升培訓。

其中用於“職工生活補助”支出的僅限於實施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

第八條 同一企業每年只能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大型企業所屬獨立法人的二級單位可分別申請穩崗補貼,但應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彙總申報。

第九條 穩崗補貼按以下程式進行申請、稽核和撥付:

(一)企業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穩定崗位補貼審批表》;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稽核意見,提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複核;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複核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開的複核情況提出撥付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覆的.撥付方案,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條 穩崗補貼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穩定崗位補貼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要建立企業穩崗補貼資料庫,對穩崗補貼資金使用進行動態監測和績效評估,並建立通報制度。

第十二條 穩崗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收回補貼資金,取消下一年補貼申請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關於支援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鄂人社規〔201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