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的公積金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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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即指個人住房公積貸款,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本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濰坊市的公積金貸款條件,歡迎參考借鑑。

濰坊市的公積金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所有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1)如職工公積金賬戶屬於已經正常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補繳的,則無需提供證明材料;

(2)如屬於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內新開戶或新轉入,且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有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應滿足以下要求,否則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能視為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將不能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日之前12個月中存在斷交月份、且有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應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關係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銀行發放工資流水、補繳清冊及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及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一致,否則,應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提供工作單位與社保繳存單位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單位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須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須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代理單位一致,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範圍中應有“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委託,代辦社會保險事務”的內容。

3.新增或轉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時間應不早於入職或調入新單位時間(以新單位繳納社保的時間為準),補繳的繳存基數應不高於正常繳存基數或新單位實際應發放工資標準,補繳月數視為連續繳存月數。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稅發票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網籤備案合同或購房協議及首付款增值。

(四)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1)首套住房:

①期房或現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款的2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款的30%。

②二手房:①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交易價值的2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於交易價值的3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交易價值的.3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於交易價值的40%;

(2)第二套住房:

①期房或現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款的3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總房款的40%。

②二手房:①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交易價值的3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於交易價值的4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交易價值的4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於交易價值的50%;

(3)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物件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繳存職工(已婚的按家庭計算)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沒有未還清住房貸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有未還清住房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10%。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擔保方式。

(六)借款人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購房協議中約定的產權人;其中購房合同約定的共有權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積金貸款。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