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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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在2013年1月22日釋出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8、259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通知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現就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兩個《條例》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所屬事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二、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在其支出預算中列支。此項基金收支要在失業保險基金收支中單獨反映,並在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統籌使用。

三、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到當地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四、在國家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之前,事業單位職工失業期間的養老關係予以保留(失業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業後,按照其新的工作單位的養老辦法接續。新的工作單位已經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本人應隨之參加,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新的工作單位實行其他養老辦法的,按該單位辦法辦理。

五、各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工作的指導。尚未將失業保險職能集中起來的地方,要儘快實行統一管理,並統一政策、統一運作。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各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央軍委辦公廳、總後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