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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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規定

社會保險法解讀: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網友諮詢: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相關政策是什麼?

專家答: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

根據《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社會保險法解讀】本條是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失業保險關係如何接續的規定。

一、關於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

跨統籌地區就業,是指職工到當前的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就業。從跨統籌地區就業前職工狀況看,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職工已經失業,並按照規定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二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職工已經失業,但是因各種原因並沒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併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就業;三是跨統籌地區就業前沒有處於失業狀態,離開原工作單位後馬上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也不存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

二、關於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遷。《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8號)進一步明確了失業保險關係轉遷的具體政策: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總結《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基礎上,社會保險法也明確,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根據這一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後,原來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其失業保險關係轉至遷入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並辦理接續手續。

三、關於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及其所在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如前所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其繳費年限緊密相關,也就是說,失業保險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帶有權益積累的性質。那麼,當職工流動就業時,其之前的繳費年限對其今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在計算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時,需要處理好本條和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關係。

根據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也就是說,不管根據之前累計繳費年限確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否已經全部使用,之前的繳費時間均不再累計計算,而是根據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但是,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新計算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職工的失業保險權益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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