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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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規定
  關於印發《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8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衛生局:
  現將《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8月27日  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
  健全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動和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正義和諧;有利於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有利於深入健全全民醫保,促進基本醫療保障公平可及。為進一步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流動就業人員等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各類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保工作
  進城落戶農民是指按照戶籍管理制度規定,已將戶口由農村遷入城鎮的農業轉移人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支援相關部門,做好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基本醫保待遇連續享受。
  進城落戶農民根據自身實際參加相應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單位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醫保,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執行當地統一政策。對參加居民醫保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給予參保補助,個人按規定繳費。
  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或居民醫保的進城落戶農民,實現就業並參加職工醫保的,不再享受原參保地新農合或居民醫保待遇。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銜接措施,引導進城落戶農民及時參保,同時避免重複參保。
  二、規範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後,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參保人申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係轉移手續,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待遇重複享受。
  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辦理中止參保(合)手續時為其開具參保(合)憑證。參保(合)憑證是參保人員的重要權益記錄,由參保人妥善保管,用於轉入地受理醫保關係轉移申請時,核實參保人身份和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相關資訊。
  三、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中的有關權益
  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前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且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新農合等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和權益享受資訊等連續記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流動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各地互認,參保人在轉出地職工醫保記錄的繳費年限累計計入轉入地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
  參保人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時,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隨本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一同轉移。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通過經辦機構進行劃轉。
  四、做好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
  進一步規範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式。逐步統一各類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標識。積極探索推行網上經辦、自助服務、手機查詢等經辦服務模式,引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和個人依規主動更新參保資訊。加強經辦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完善和推廣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系統,推進標準化建設和資料資訊跨地區、跨部門共享,確保跨地區、跨制度參保資訊互認和順暢傳遞。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加強溝通協作,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
  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以進城落戶農民為重點,做好參保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細化完善政策措施,優化管理服務流程。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進城落戶農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經辦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繼續做好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財政補助工作,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支援配合相關部門,將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社會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支援社保經辦平臺建設。各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跨制度、跨地區流動時能夠連續參保。
  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樣式
參 保 信 息
基本醫療保險型別  轉出地 
參保(合)時間起:      年    月其中累計實際繳費月數
止:      年    月
個人賬戶餘額 (大寫)                  (小寫)¥
轉 出 地 社 會 保 險 經 辦 機 構 信 息
機構名稱                            (蓋章)
地址 
行政區劃程式碼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填表說明: 
①尚未將社會保障號作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唯一識別碼的統籌地區填寫醫療保險編號。 ②此表由參保人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
注 意 事 項:
1、本憑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發,是參保的權益記錄以及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重要憑證,請妥善儲存。
2、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有接收單位的,將此憑證交由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3、其他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應攜帶此憑證及有效證件在3個月內到指定辦理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4、本憑證如不慎遺失,請與出具此憑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絡,申請補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