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關於調整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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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關於調整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嘉興關於調整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嘉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嘉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嘉政發〔2013〕93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嘉興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嘉政辦發〔2013〕15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予以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2015年度市本級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為820元/人/年,其中參保人員個人繳費290元/人/年,各級財政補貼530元/人/年[省市財政補貼292元/人/年,區財政補貼143元/人/年,鎮(街道)財政補貼95元/人/年]。

居民醫保大病保險費按本市上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0.2%籌集,從居民醫保基金中統一劃轉。

二、調整居民醫保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在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原40%調整為50%;在未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15%;二級(縣級)、三級(市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不變;居民醫保基金門診年度最高補償額不變。

 三、增設居民醫保長住外地人員就醫結報辦法

長住外地3個月以上的參保人員,可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異地安置備案手續,其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可選擇4家)發生的醫療費用,視同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按規定報銷。已辦理異地安置備案手續的,3個月後方可撤銷。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