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城落戶農民可參加醫保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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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中國各地全面實施雙獨二孩政策。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關於“雲南進城落戶農民可參加醫保生育保險 培訓可享補貼”資訊,歡迎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進城落戶農民可參加醫保生育保險

2月25日訊:日前,雲南省人社廳制定印發了《關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服務城鎮化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取消了一些與人社部門有關的戶籍條件限制,使得進城落戶門檻進一步降低。同時,進城落戶農民、轉戶居民可享受更多更實惠的就業、創業、社保等人社“禮包”,使進城農民在職業和權利上與城鎮戶籍人口趨同,成為真正的城鎮居民。

此次出臺的18條《意見》中,涉及方便農民進城落戶和落戶後在就業幫扶、創業扶持、社會保險、人社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了進城落戶農民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務。

《意見》規定,進城落戶農民只要符合勞動預備制培訓條件的,都可以自願選擇省內技工院校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並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而培訓補貼標準參照國家涉農專業免學費的標準及學校在校生學習費用標準給予每學期培訓補貼1500元、每學年3000元的補貼。

在社會保障方面,根據落戶農民情況,年滿16週歲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至法定退休年齡、在雲南省境內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本人自願申請後可持戶籍資料在戶籍所在地或憑雲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落戶居民可在戶籍轉入地參加和接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當地政府補貼,轉入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但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仍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

此外,未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落戶農民可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也可以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過去一段時間農村戶口的話,頭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條件是年滿28週歲的夫婦,否則兩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頭一胎是男的,無論是什麼戶口都好,只能生一胎。這是漢族的基本情況。南方一些農村地區的人視政策不顧而超生,超生就罰款。

新中國建立以後,中國少數民族人口增長很快,為了少數民族的繁榮昌盛和民族素質的提高,近幾年來,在少數民族中也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規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關省、自治區根據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953年8月 政務院批准了衛生部關於《避孕及人工流產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控制人口問題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了:“人類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計劃地增長。”當年,馬寅初提出了他對人口問題的主張,發表了“新人口論”。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商業部、燃化部《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地區外,都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1973年 國務院成立了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號。

1978年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把計劃生育提到國策的高度,實行“獨生子女”政策;

1979年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提出:“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計劃生育要採取立法的、行政的、經濟的措施,鼓勵只生育一個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982年12月 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1982年出臺農村第一個是女孩的還可以生第二個孩子,“一胎半”政策;6個省相繼出臺農村普遍二孩政策;

2000年出臺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放開“雙獨”;

2013年實施夫妻雙方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放開“單獨”;

2013年8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釋出訊息稱,為緩解衛生計生系統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黨組日前決定開始實施“服務百姓健康行動”,並適時出臺完善生育政策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