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進城農民工可享受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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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治區人社廳獲悉,該廳於近日下發《關於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區域內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均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執行同一繳費基數,享受同等醫保待遇。《通知》進一步細化了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續的政策,將有效維護農民工醫療生育保險權益。

南寧進城農民工可享受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根據《通知》要求,進城落戶農民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給予參保補助,個人按規定繳費。

《通知》明確規定,進城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按照參保地規定的繳費基數及繳費率執行。進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後,享受與本單位其他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待遇。進城農民工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通知》還明確,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參保手續。

另外,《通知》要求,進城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務必要簡單便捷。按照相關規定,進城農民工在退出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返回自治區行政區域外原戶籍地時,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有餘額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將個人賬戶資金劃轉給個人。

進城農民工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必須同時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統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進城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 進城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