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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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實行動態管理標準隨調

天津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標準

在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相關規定中,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動態管理和標準隨調制度。對於正在享受50%補貼標準的人員,因家庭出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離異(喪偶)並供養未成年子女或需贍養的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等變故之一的,本人可持相關材料,向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提出變更補貼標準申請,經區縣就業管理部門稽核確認困難人員身份後,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將補貼標準由50%調整為75%。對於正在享受75%補貼比例的人員,由於家庭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享受條件的,應及時終止補貼享受資格,其中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0週歲人員,符合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經認定後,補貼標準由75%調整為50%。

享受補貼人員如出現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終止靈活就業行為、在企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險關係轉出本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戶口遷出本市或移居境外、拒絕配合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核查工作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終止補貼享受資格。

同時,市人力社保局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實現自謀職業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做出調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可一次性領取不超過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待達到享受月數的次月,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可一次性領取不超過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待達到享受月數的次月,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