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康復治療期間什麼費用不予支付
青島工傷康復治療期間哪些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回覆】: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康復物件在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以下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生活用品費用;
2、非因工傷病及其合併症、併發症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3、超出工傷康復規定標準發生的費用;
4、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5、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後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
6、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7、未經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8、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相關問答】
一、單位一同事不幸遭遇工傷,現已經治療完畢。該工傷職員拒不出院,希望繼續在醫院治療,不知道這部分錢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嗎?
【回覆】:根據青島工傷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後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我想知道工傷職員住院後的生活用品費用可以報銷嗎?如果可以,如何報銷?
【回覆】:不可以報銷,根據規定工傷康復治療期間生活用品費用不予報銷。
三、劉先生,因被貨物砸傷現正在醫院住院治療,但被檢查患有糖尿病,不知糖尿病治療費用可以一起工傷報銷嗎?
【回覆】:不可以,非因工傷病及其合併症、併發症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