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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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解答”,歡迎大家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解答


職工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政策是國家為了保障女性同胞在生育期及流產期的基本權益而出臺的社會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意義,是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特殊時期給予支援和愛護的具體體現。那麼生育保險政策的實施給女性更多的關愛和保障。

2005年天津市啟動實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覆蓋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由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每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保人員就可以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本期“醫保服務檯”就針對2016年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來為您進行詳解。

一、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產前檢查費,是生孩子之前每個月進行檢查的費用。二是生育醫療費,主要是分娩時發生的費用。三是生育津貼,是職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四是計劃生育手術費(含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醫療費)。

二、產前檢查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三、生育醫療費報銷標準是多少?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如何規定?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包括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和計劃生育併發症醫療費用。就醫方式也是在聯網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用墊付再報銷。

五、生育津貼是如何計算的?

生育津貼是根據生育當月繳費基數除以30.4再乘以享受津貼的天數計算出來的(生育津貼=生育當月繳費基數÷30.4×享受津貼天數)。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工資,產假後,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社保分中心申領生育津貼。申領的生育津貼不是全部支付給女職工本人,因為單位已經支付了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因此生育津貼將支付給單位。如生育津貼高於工資,單位應當將高出部分的“差額”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

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