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為48小時之外不是工傷的“工傷”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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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長劉豐(化名)突然暈倒在辦公室。12月4日,經過21天治療後,搶救無效死亡。劉豐之死,到底算不算工傷?在賠償問題上,超市方和家屬方產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傷亡費用、其他保險對家屬賠償20萬元,而家屬則認為應該按照工傷賠償。

誰來為48小時之外不是工傷的“工傷”買單

死者家屬和超市方之所以就死亡賠償問題爭執不下,是因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質認定來確定賠償標準,兩者之間在賠償數額上有著巨大的差距。如果按照重大疾病傷亡來進行賠償,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屬20餘萬元。而如果按照工傷標準來賠償,則賠償金額會達到150餘萬元。

而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那麼即便他發病或者是受傷的時候是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認定,賠償的時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傷來賠償。

從這個角度說,超市拒絕按照工傷來賠償死者家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死者確實是在48小時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對於這樣的.結果,死者家屬既難以理解更難以接受,因為在他們看來,死者確實是在工作時間的工作崗位上犯病的,誰也無法斷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點關係都沒有。進一步說,如果他是在超市搬運貨物的時候被貨物砸傷,然後送到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卻沒有搶救過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也無法按照工傷來賠償,對此有幾個死者家屬會服氣?

所以說,問題的癥結不是出在用人單位和死者家屬的身上,而是出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身上。國家法律之所以規定工傷“48小時之限”,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範圍內,增加企業的賠償負擔。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這一時間限制卻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隨著“過勞死”“猝死”等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者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定充滿質疑。

誰來為48小時之外不是工傷的“工傷”買單?當法律規定與多數百姓的感受相左,有無必要對法律進行重新審視與完善?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認真反思,好好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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