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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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在7、8、9三個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下面就為大家收集了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僅供參考!

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

  篇一: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溫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溫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實施高溫津貼後,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溫費。

三、實施高溫津貼後,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採取其他防暑降溫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 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六、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高溫津貼的政策解釋工作。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津貼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規定支付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

七、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

受高溫天氣的影響,為了保障各位員工的身體健康,以人為本的指導精神,根據景文公司領導的會議決定,從20xx年六月份起開始發放高溫補貼,現把發放的`標準的一些事項通知如下:

全體在崗職工都享受高溫補貼,高溫補貼的發放時間共三個月,即從六月份到九月份。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發放高溫補貼經費的標準按照以下執行,高溫防護罩和鋼製拖鏈及風琴防護罩生產車間員工每人每月200元,企業辦公室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補貼經費將發放在各位員工的工資中,望各位到時候注意查收,有任何問題請到後勤部諮詢。

希望各位職工在高溫中做好防暑措施,注意自身健康,努力的做好本職的工作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公司發放高溫補貼通知

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xx]186號)要求,現就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二、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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