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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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了《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

2016年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通知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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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夏季高溫津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專案,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及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而福利津貼不屬於此類。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上述規定,夏季高溫津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企業所得稅福利費的範圍,企業按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在個人所得稅中,員工取得的夏季高溫津貼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專案,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