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三天後企業補繳社保 工傷應向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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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沒有及時為新進員工辦理保險,等到員工發生意外才去補辦,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日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了當事人訴訟請求。

受傷三天後企業補繳社保 工傷應向誰索賠?

 入職不久遇交通事故 索賠工傷幾番周折

陸某今年23歲,2013年5月,他入職鎮江某快遞公司做快遞員。6月16日,他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膝蓋骨折,後被認定為工傷,鑑定為八級傷殘。事故發生三天後,公司為陸某補繳了工傷保險。

在被鑑定為傷殘前,2013年10月,陸某向鎮江市丹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快遞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去年12月,該仲裁委作出裁決:快遞公司應支付陸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快遞公司不服裁決,向丹徒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他們已依法為陸某辦理了工傷保險,因此陸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今年10月,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部分,未予以處理。陸某不服,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在二審程式中。

今年11月9日,陸某向潤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鎮江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中心履行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費用)的法定職責。

 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上,陸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到底由誰支付,成為焦點。

支付中心代理人及代理律師認為,在陸某受傷後三天,快遞公司按照月收入1910元的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補繳了陸某從2013年5月起的工傷保險。因是先工傷後參保,社保部門向快遞公司調查情況,因快遞公司不提供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資料,導致無法認定快遞公司是否為其職工繳納了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因此暫不支付陸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快遞公司代理律師對為陸某補繳工傷保險沒有異議。不過她作出了相應解釋,“第三人(快遞公司)的經營方式是承包,陸某所在承包區在2013年5月20日才將陸某的入職材料送到公司,他們是5月20日後收到入職材料去辦理工傷保險,但是25日後社保就不辦理保險繳納的手續了,通知到下個月再來辦理,所以第三人沒能及時參加保險的過錯並不完全在於第三人。”

對於補繳問題,支付中心表示,即使快遞公司補繳之後,也要根據繳納時間節點對新發生的費用才能進行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由於快遞公司沒有足額繳納,新發生費用尚未產生,因此對於陸某的訴求應當由快遞公司支付。

快遞公司代理律師則反駁稱,根據他們已經補繳的事實,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於陸某工傷發生在前參保在後情形下新發生的費用,依法應當由支付中心及快遞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共同支出。因此,他們支援陸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快遞員訴求被駁回

案件當庭作出宣判。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緻殘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辦法”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後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專案和標準支付。

本案中,在陸某發生工傷傷害後,快遞公司為陸某補繳了工傷保險費用,對於陸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支付的新發生的費用。對於陸某主張的一次性醫療費、鑑定費,支付中心稽核用人單位是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暫不支付的行為亦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快遞員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採訪中,陸某告訴記者,他到快遞公司上班時,雖然談好了待遇,但沒太關注社保是否繳納。實際上,少部分快遞企業在招聘時,也迴避了社保繳納問題。

記者網上搜索求職招聘類網站,鍵入“快遞員”並選擇江蘇地區後,在大量與快遞工作相關的職位中,發現繳納社保方面企業之間態度頗有差異。大部分用人單位在職工福利方面標註“五險一金”,有的將這一待遇放在醒目位置。也有約三成用人單位沒有談到社保繳納問題,有的即使提到也比較含糊。

潤州法院行政庭庭長耿宇劍介紹,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在該院行政案件受案數中始終佔有較大比重,每年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數量佔年收案數的30%左右。耿宇劍說,陸某雖然敗訴,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陸某應該向原單位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