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於加強醫療保險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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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相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加強醫療保險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上海市關於加強醫療保險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現將《關於加強醫療保險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6年9月18日

  關於加強醫療保險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一、醫療保險卡的名稱和樣式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憑證的名稱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卡”)。醫療保險卡正面印有“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字樣;背面為列印的姓名、出生年月、卡號、磁條和空白條。空白條供持卡人填寫本人地址或電話。

二、醫療保險卡的製作

醫療保險卡的基卡由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統一製作,並由市醫保中心或市醫保中心委託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區縣醫保中心)、街道(鎮)醫保服務點製成印有姓名、出生年月、醫療保險卡卡號及寫入磁條資訊的成品卡。

三、醫療保險卡的發放

區縣醫保中心可通過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包括託管單位)向職工發放醫療保險卡。無託管單位的,區縣醫保中心可直接發給職工。

新參保的在職職工,在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領取醫療保險卡;新增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上旬,領取醫療保險卡。新參保的城鄉居保人員在繳納參保費用後,領取醫療保險卡。

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有制卡許可權)在發放醫療保險卡時應當核驗,並辦理簽發手續。經核驗有差錯的暫緩髮卡,並及時與市醫保中心核校。

四、醫療保險卡的換髮

參保人醫療保險卡損壞時,可憑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憑戶口簿)及損壞的醫療保險卡,到鄰近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有制卡許可權)辦理更換手續。辦理手續時,參保人應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補辦、更換申請單》上簽字確認。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稽核後應及時制卡,併發放新的醫療保險卡。

損壞的醫療保險卡由區縣醫保中心負責收回並銷燬。

五、醫療保險卡的報失

參保人遺失醫療保險卡時,可憑本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憑戶口簿)及時到鄰近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辦理書面報失手續。報失時,參保人應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報失、撤銷單》上簽字確認。參保人也可以向醫保諮詢熱線962218進行電話報失。電話報失時,參保人必須同時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醫療保險卡卡號。

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接受書面報失,書面報失成功後,立即停止該卡結算。醫保諮詢熱線962218接受電話報失後的1小時內停止該卡結算。參保人應在辦理電話報失後的48小時內到鄰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辦理書面報失手續。

已辦理書面報失或電話報失的.參保人,報失後又找回醫療保險卡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到鄰近的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辦理撤銷報失手續。辦理時,參保人應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報失、撤銷單》上簽字確認。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受理撤銷報失後,市醫保中心在1小時內恢復該卡的結算。

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在停止該卡結算前,由於使用該卡結算醫療費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個人承擔。

六、醫療保險卡的補發

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有制卡許可權)在受理補辦醫療保險卡申請後,可當場辦結。無制卡許可權的街道(鎮)醫保服務點在受理補卡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辦結。

如參保人中途找回醫療保險卡並辦理撤銷報失手續的,參保人可選擇使用新卡或舊卡。

七、醫療保險卡的使用

參保人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門診急診、住院(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門診大病、家庭病床醫療時,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按規定購藥和申請報銷符合規定的未持卡結算的醫療費時,必須出示醫療保險卡。

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和市、區縣醫保中心及街道(鎮)醫保服務點應當核驗職工醫療保險卡。發現偽造、冒用醫療保險卡的,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告知市醫保中心。

八、其他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規定發文之日,醫保卡管理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