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開戶
1、單位經辦人員持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受理開戶:
(1)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單位設立的相關資料影印件(如編委檔案、行政事業法人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等),驗證原件;
(2)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驗證原件;
(3)職工工資表。
注:本年度成立的單位提供開戶當月工資表;本年度以前已成立但未交公積金的單位提供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表,如果屬財政撥款的單位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稽核表》。
(4)《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開戶明細表》一式三聯;
2、初審櫃員稽核以上單位賬戶開戶資料,並列印客戶號;
3、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的初審櫃員、複核櫃員根據以下資料為繳存單位辦理開戶並同時開立單位公積金預繳賬戶:
(1)、《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一式三聯);
(2)、客戶號。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列印《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開戶回單》(一式三聯)。
二、個人開戶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為單位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
1、《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
2、《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開戶回單》(一式二聯);
3、《住房公積金職工開戶明細表》(一式二聯)。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開戶回單》。
三、公積金預繳登記(啟用預繳帳戶的單位使用)
單位經辦人員攜帶現金、支票或其他結算憑證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銀行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繳存進賬單》(一式五聯)。
四、公積金預繳退款
單位經辦人出示住房公積金預繳退款申請及原《繳存進賬單》到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由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預繳退款回單》(一式三聯)及《委託付款專用憑證》後到繳存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五、公積金匯繳登記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辦理匯繳登記:
1、《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彙總表》(一式二聯)
2、現金、支票或其他結算憑證。
繳存銀行受理並列印《繳存進賬單》(一式五聯)。
如單位從未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應先到分中心或管理部按以上“一、二”流程辦理完單位開戶和職工個人開戶手續後,再到此單位所屬的繳存銀行按本條辦理公積金匯繳登記。
六、公積金匯繳登記撤銷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銀行初審櫃員辦理匯繳登記撤銷:
1、住房公積金匯繳登記撤銷申請(由繳存單位出示);
2、原《繳存進賬單》。
七、公積金繳交入賬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結算櫃員根據以下資料辦理繳交入賬:
1、《繳存進賬單》(一式五聯);
2、資金收妥憑證。
列印《住房公積金繳交入賬回單》(一式一聯)。
八、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1、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交初審櫃員辦理基數調整手續:
(1)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表(屬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稽核表》);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變更明細表》(一式二聯)。
2、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初審櫃員列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變更回單》(一式二聯)。
九、公積金授權調整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授權調整:
1、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表(屬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稽核表》);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變更明細表》(一式二聯)。
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經分中心、管理部主任授權批准後,由初審櫃員列印《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變更回單》(一式二聯)。
注:屬本年度內第二次調整才需辦理公積金授權調整。
十、 公積金比例變更
1、基準比例(5%-12%)範圍內的辦理流程:
單位經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到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變更、列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回單》(一式二聯)。
2、低於基準比例(5%以下)的單位辦理流程:
由單位經辦人員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受理: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申請表》;
(2)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者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單位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受理後,報市中心呈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批准後,分中心、管理部初審櫃員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變更回單》、公積金管委會批准檔案各一份返回繳存單位存檔。
十一、公積金緩繳
由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交初審櫃員受理緩繳:
1、包括近三年經營狀況、財務虧損情況、緩繳等內容的書面申請;
2、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者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單位近三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中心呈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批准後,分中心或管理部初審櫃員將《住房公積金緩繳回單》、公積金管委會批准檔案各一份返回單位存檔。
十二、公積金緩繳提前終止
單位經辦人持單位緩繳提前終止申請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緩繳提前終止回單》(一式二聯)。
十三、公積金封存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
1、單位停發工資的證明、檔案;
2、《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彙總表》。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繳存狀態變更回單》(一式二聯)。
注:公積金封存是指職工與單位保持勞動合同關係,但單位已停發其工資的情況(如:職工停薪留職、在職上學、參軍、出國進修等情況)。
十四、公積金啟封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啟封手續:
1、啟封當月被封存人員工資表;
2、《住房公積金代扣代繳彙總表》。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繳存狀態變更回單》。
十五、公積金單位賬戶資訊變更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賬戶資訊變更:
1、《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資料變更申請表》;
2、變更內容對應材料(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等)。
分中心或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資料變更回單》。
十六、公積金個人賬戶資訊變更(個人資料修改、身份證號碼修改)
職工本人或代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資訊變更:
1、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影印件(驗證原件);
2、《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料變更申請表》。
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資料變更回單》(一式四聯)。
十七、公積金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轉出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轉出單位所在的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轉移手續:
1、與轉移原因對應資料(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工作調動檔案(調令);
2、《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轉移申請表》(一式三聯);
3、職工本人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4、若轉到昆明市轄區以外的,還需提供所轉入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
轉出單位所在的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轉移回單》(一式三聯)。
注:《接收證明》內容應包括需轉入的當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公積金繳存賬戶名稱、開戶行、收款銀行賬號、職工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個人公積金賬號、及轉入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全稱,並加蓋轉入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章。
十八、公積金單位賬戶轉移
單位經辦人持《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轉移申請表》(一式三聯)交分中心或管理部初審櫃員受理,經分中心或管理部主任初審並報市中心批准後,初審櫃員進行系統操作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轉移回單》(一式三聯),並辦理轉出、轉入業務。
十九、公積金託管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材料到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託管手續:
1、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檔案;
2、被託管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3、《住房公積金職工託管表》(一式二聯)。
管理部營業櫃檯初審櫃員受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職工託管封存回單》(一式二聯)。
注:公積金託管是由於單位撤銷、改制、破產、解散或個人原因,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男職工年齡未滿50週歲、女職工年齡不滿45週歲的情況下,由單位經辦人員或本人到分中心、管理部辦理公積金託管。
二十、公積金個人退繳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到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退繳手續:
1、《住房公積金個人退款申請表》(一式三聯);
2、退繳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管理部營業櫃檯初審櫃員受理,經分中心或管理部主任稽核同意授權後,由初審櫃員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退繳回單》(一式三聯)。
二十一、公積金個人匯繳型別變更
單位經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匯繳型別變更申請表》(一式二聯)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匯繳型別變更回單》(一式二聯)。
注:個人匯繳型別變更是指個人匯繳型別在財政與自籌之間的轉換。
二十二、公積金單位匯繳型別變更
單位經辦人員持《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匯繳型別變更申請表》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型別變更回單》。
注:單位匯繳型別變更是指完成單位匯繳型別在財政和自籌之間的轉換。
二十三、修改公積金啟用日期
單位經辦人出示修改啟用日期申請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業務啟用月份修改回單》(一式二聯)。
注:修改啟用日期是完成個人開戶、封存、啟封、基數變更、比例變更時需啟用月份的修改。
二十四、公積金個人並戶
單位經辦人員持以下資料到並出單位所在的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戶手續:
1、單位證明;
2、繳存職工及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
3、《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並戶申請表》(加蓋並出、併入雙方單位公章)(一式二聯)。
並出單位所在的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交初審櫃員辦理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戶回單》(一式二聯)。
注:公積金個人並戶是指由於歷史原因造成同一職工存在兩個或多個賬戶,按規定需繳存單位申請把“兩賬戶、多賬戶”合併為一個賬戶的業務。辦理公積金並戶業務時,併入並出戶姓名必須一致、沒有未達帳、為非銷戶賬戶,並且並出戶不能為凍結賬戶。
二十五、公積金單位銷戶
單位或者清算機構經辦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到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辦理登出手續,並列印《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登出回單》:
1、被撤銷、改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相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2、破產的單位,提供法院的裁定檔案;
3、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登出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登出申請表》。
二十六、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列印
繳存職工持本人身份證到繳存銀行或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櫃檯,由初審櫃員列印《個人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
二十七、異地轉入辦理流程
1、職工轉入單位經辦人攜帶到繳存銀行為該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立手續:
(1)《住房公積金個人開戶明細表》;
(2)《住房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彙總表》;
(3)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2、職工轉入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下資料到所在地的分中心、管理部開具《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接收證明》,並將此《接收證明》交職工轉出單位所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轉出手續:
(1)單位證明;
(2)職工工作調動檔案(調令、人事接收函);
(3)職工身份證影印件。
3、職工轉出單位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將資金匯入當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收款賬戶。
注:轉入單位證明內容應包括公積金開戶單位名稱、公積金開戶行、單位公積金賬號、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個人賬號、及轉出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