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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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方案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務政廳

  關於2016年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贛人社發(2015)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範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16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照贛勞社養〔2015〕55號檔案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退休人員)。

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現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週歲以上的高齡人員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後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於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2、按繳費年限調整時,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人員,按每滿一年增加6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再按高齡特殊調整標準調整。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5〕29號、贛府廳發〔2015〕37號、38號檔案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參加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全省城鎮企業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執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滿80週歲以上的高齡人員,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6元、42元。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從基本養老金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徵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彙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資料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六、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檔案的原則執行。

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儘快將調增後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