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2016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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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龍江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還未釋出,請參考黑龍江省關於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黑龍江2016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

  黑龍江省關於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黑人社發〔2015〕50號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直行業、煤炭等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及範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普遍調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職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每人增加112元/月 。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二)傾斜調整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以下群體給予適當傾斜調整: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國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70-79週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地方的企業退休、退職及“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一類地區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類地區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類地區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幾點要求

(一)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省社保局按檔案規定標準和範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經辦機構對調整後的'資訊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進行確認啟動並按規定予以發放。

(二)未進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資訊平臺的大慶油田社保中心、省農墾總局社保局、省森工總局社保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監督指導下自行調整。

(三)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調待工作順利進行。

黑龍江基本養老保險計算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且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組成。

1、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a=(X1/C1+X2/C2+X3/C3+……+Xn/Cn)/N

式中:

a為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X2,X3……,X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Cn為職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當年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4、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2004年7月1日至

2004年底退休的給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遞增。2009年以後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