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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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訊息:每人每月增加56元。

黑龍江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黑龍江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各市(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養老保險省直管的行業、企業: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將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範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5年12月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0.5%。

(三)傾斜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後參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79週歲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週歲及以上人員,每人增加40元/月。

4、對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傾斜:一類地區每人增加5元/月,二類地區每人增加10元/月,三類地區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的,調整到平均水平。

三、資金渠道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

省社保局按檔案規定標準和範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

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經辦機構對調整後的資訊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進行確認啟動,並按規定予以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係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敏感度高。

各地要高度重視,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抓,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深入細緻的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調待工作順利進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16年9月6日

  黑龍江基本養老保險計算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繳納的人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特殊工種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且繳納養老保險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組成。

1、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

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a=(X1/C1+X2/C2+X3/C3+......+Xn/Cn)/

式中:

a為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X2,X3......,Xn為職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為職工退休前一、二年......n年當年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4、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頂限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2004年7月1日至

2004年底退休的給予高出部分的10%,2005年至2008年退休的每年按20%的比例逐年遞增。2009年以後退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