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6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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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6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福建省2016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9月30日前發放到位

省政府近日發出通知,決定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確定。省政府要求確保於9月30日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本次調整範圍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部分:

企業退休人員按省級統籌範圍內2015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66%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各統籌區範圍內2015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5%調整。

掛鉤調整部分:

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

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適當傾斜部分:

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度新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並於當年達到70週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15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或超過70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200元的,補齊至2200元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此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