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將實施新的生育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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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聯合出臺了《張家港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將從5月1日起實施。

張家港將實施新的生育保險政策

實施細則對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適用範圍、繳費基數、管理部門、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發放流程及形式進行了規範,在以下5個方面作出了調整和變化。

◆降低了生育保險費率◆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按月繳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按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公佈的當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

◆調整了生育津貼計發辦法及待遇◆

生育津貼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前12個月人均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不含補繳基數)除以30。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生育津貼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對符合相關規定晚育的參保女職工,增加30天生育津貼。對符合晚育條件可以享受護理假的參保男職工,享受10天護理假津貼。

◆調整了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障政策◆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生育,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以及因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併發症、合併症的.,所發生的符合職工生育保險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生育保險的待遇標準,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明確了退休人員生育保障政策◆

根據江蘇省相關檔案精神,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因生育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參照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的待遇標準執行。

◆提高了市級統籌水平◆

生育保險實行蘇州市級統籌,生育保險費率由蘇州市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餘情況及時調整並規定程式報批後統一實施,生育保險的各項待遇標準由蘇州市人社部門確定後統一執行。

據瞭解,新政的出臺將進一步提高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最大限度發揮生育保險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