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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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已經提出了全面實施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該政策實施後全國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將近有一億對。為此,女職工將面臨產假及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生育津貼怎麼發不僅與勞動者自身利益密切相關,還影響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秩序,值得各方高度重視。

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怎麼辦?

 未繳納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自付

李女士曾系歡樂公司員工,自2009年起擔任客房主管職務,月工資4000元。2011年10月1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並休產假至2012年2月22日。歡樂公司僅為李女士繳納了養老保險及工傷保險,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李女士休產假期間,歡樂公司未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為此,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歡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歡樂公司未為李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導致李女士在產假期間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歡樂公司應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最後,法院依據李女士生育前月工資標準判決歡樂公司向李女士支付生育津貼。

未足額繳納生育險單位補足差額

高女士於2008年7月入職思創公司,擔任高階軟體工程師,月工資標準10000元。思創公司雖一直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但繳費基數低於高女士實際工資標準。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宮產一名男嬰,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產假共143天,經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貼為16256.93元,現已由思創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認為思創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資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故要求思創公司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高女士工作期間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因思創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數為高女士繳納生育保險,故而生育津貼差額部分理應由該公司補足。最後,法院判決思創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標準支付高娟生育津貼差額。

 違法約定生育津貼法院不予認可

齊女士系匯仁公司職工,擔任該公司營銷總裁,月工資標準為15000元。2014年2月齊女士確認懷孕,自2014年5月1日匯仁公司與齊女士簽署《休假待崗協議》,雙方約定齊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產假,匯仁公司每月向齊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費,其中第五條約定:“乙方(齊女士)正常上班後,一切待遇恢復,並且給予(工資標準-生育津貼)元/月產假月數、獎金的獎勵,該部分獎金將按照半年一次兩年發完,第一年發放三分之二,第二年發放三分之一”。齊女士於2014年10月剖宮產一名男嬰,共休產假共143天,匯仁公司已將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貼向齊女士支付。齊女士產假結束後未返崗工作。匯仁公司認為雙方《休假待崗協議》中約定了生育津貼差額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齊女士沒有在產假結束後到該公司工作,故該公司無需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生育津貼系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系女職工應享受的法定權利,然而匯仁公司與齊女士簽署《休假待崗協議》第五條約定實質上將上述權利變更為企業獎勵,且附加“正常上班”之義務,確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悖,實屬無效約定。最後,法院判決匯仁公司按照齊女士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標準向齊女士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拒不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宋女士於2008年6月入職千家公司。2014年5月宋女士生育一女,並休產假98天。千家公司曾為宋女士繳納了生育保險,經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此次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貼總額為10384.73元。千家公司認為宋女士不符合國家二胎生育政策,故未向宋女士支付上述生育津貼。2014年11月宋女士向千家公司提出離職,離職理由系未支付產假期間工資,並以此為由要求千家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千家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貼,確屬於未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的情形。宋女士以上述理由提出離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千家公司應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依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上述法律法規所載明的生育津貼系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單位不足額支付、拒不支付、約定支付條件均與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

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的權利,避免因小失大;女職工則應當全面瞭解國家的政策法規,通過合法、合理途徑保障自己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