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所長述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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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年,作為律師事務所所長,工作職責是主持全面工作,領導和帶領全所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完成基本任務和上級年初下達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各個階段的具體工作任務。

律師事務所所長述職報告

XX年年遼寧洪澤律師事務所嚴格貫徹執行了《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為建立和完善律師服務收費制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事務所進一步強調和規範了律師收費制度的履行,採取深入學習、貫徹執行、落實行動的方式,將該辦法和標準融入律師執業行為,在網路上廣而告之,辦公場所公示上牆,隨案附委託須知,形成了程式化操作的標準制度體系。對收結案的登記和審批,是事務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樹立本所信譽及對外活動的必經程式,全部案件實行法定代表人審批,以事務所名義接受委託並簽署委託代理協議,執行“收案登記簿”制。在明確代理許可權範圍,或予特別約定授權事項的基礎上,事務所根據各律師的量、能情況,對所受理的案件在律師間進行調配。全年沒有出現一例以律師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的現象發生。

提供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顧問以其他非訴訟代理工作,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按照“辦法”規定,均嚴格按計件或按比例收費的原則,由財務實行統一收費;統一出票。嚴禁律師個人私自收費或是“打白條” ,以及隨意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等問題。

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因委託人過錯或委託人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託關係的,事務所基本是根據承辦法律事務的實際情況按階段進行收費處理年度效益及職務標準予以發放,諸如交通費、通訊費、租房等票據的報銷和補貼按實際支出情況予以報銷;律師出差辦案費用基本執行實報實銷制。

辦公室配置了專門的財會人員,在法定代表人與合夥人會議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財務票據的.管理與使用,年度終了時向合夥人會議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事務所財務票據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所有出票均須報經法定代表人蓋章並稽核,律師的報酬按律師大會討論規定和合夥人會議決議提取;法定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在當年稅後利潤中按10%比例提取;行政人員的工資標準參照市平均工資水平、年度效益及職務標準予以發放,諸如交通費、通訊費、租房等票據的報銷和補貼按實際支出情況予以報銷;律師出差辦案費用基本執行實報實銷制。本人可以說是一名優秀的律師,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範帶頭作用。

XX年年年初瀋陽市司法局安排部署開展全市律師隊伍法律服務質量年活動。我們洪澤律師事務所組織律師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認真學習法律、法規、規章和最新的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我們所做到了以下幾項:(一)嚴格執行律師執業公示制度,把律師服務範圍、收費標準、辦案程式、投訴電話等事項上牆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二)規範委託代理制度,全面實施統一收案、統一收費以及疑難敏感案件討論和請示報告制度。(三)強化質量跟蹤反饋,規範律師代理案件的程式。(四)充分發揮律師執業責任保險的作用。(五)加大投訴查處力度,嚴明律師執行紀律。(六)建立服務質量評定製度。制定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道德教育、內部制度建設、業務拓展和服務質量評定標準。(七)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全所人員服務意識、效率意識、誠信意識明顯增強,服務水平明顯提高,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發生,無當事人有理投訴,群眾滿意率達100%。

本人在律師執業中,能端正執業觀點,認真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始終自覺恪守“忠於法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公平競爭,嚴格自律”的原則,至今沒有發生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沒有一例針對我個人的投訴。在辦理案件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化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認真遵守本所的各項管理制度,沒有私自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或獲取其他利益;沒有對委託人進行誤導或向委託人作虛假承諾;沒有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競爭。在承辦案件期間,沒有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沒有以聯絡、酬謝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沒有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作為,沒有從事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我也從未假借代理之名,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在XX年年,本人完全按照《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保證承諾書》內容嚴格要求自己,沒有違反承諾,沒有違紀行為。沒有私自收案收費,或收費後服務不到位的行為,相反本人習慣於站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角度考慮問題,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儘可能地做到既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不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直至國家利益;沒有多收費用,不額外收費。沒有假借代理之名,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本人可以問心無愧地說沒有從事過律師執業活動以外的收益活動。沒有采取支付介紹費,刊登不實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本人的業務來源主要是靠自己的主動開拓,業務開展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勤勉盡責。本人從未接受法官介紹的案件或以支付介紹費的形式要求法官介紹案件,沒有辦過金錢案和關係案,或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法官賄賂影響司法公正,亦未單方面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更沒有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承辦法官有優勢關係而干涉或施加影響,總之本人在訴訟活動中能夠與法官處理好關係,沒有禁止規定列舉的事項發生。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本人能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義務接待群眾諮詢,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獲得群眾的好評。

以上為本主任的年度述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