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商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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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6年湖南商學院招生章程已公佈,本章程包含了招生計劃、錄取規則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具體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2016年湖南商學院招生章程

湖南商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政策的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規範學校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湖南商學院,國標程式碼為10554,英文名稱為“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第三條 學校位於全國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會長沙市,分南、北兩個校區:南校區位於長沙市嶽麓區嶽麓大道569號,北校區位於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學校是一所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涵蓋經、管、法、文、理、工、藝等學科,具有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的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條 達到本科培養要求的畢業生,頒發湖南商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文憑;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並領導招生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制定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委監察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要求

第八條 2016年學校面向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組織本科招生,同時面向湖南省組織中外合作辦學專案本、專科招生,詳細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校招生辦公室公佈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九條 英語、商務英語、法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英語、商務英語考生需參加生源所在地組織的口語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方能報考。其他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條 體檢標準執行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色盲者不宜報考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動畫、廣告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專業。

第十一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美術類考生,湖南省考生專業成績以湖南省統考成績為準;其它省考生必須是已參加我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且成績合格方能填報,按“專業成績×70% +文化成績×30%”的綜合成績排名擇優錄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調閱本科二批湖南省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105%,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不超過120%。

第十四條 按志願優先的原則投檔,不設定院校志願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

第十五條 江蘇省普通類本二批次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的最低要求為BB,必測科目的等級最低要求為4C1合格。進檔考生按投檔分加選測科目等級分計算錄取分,等級加分標準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六條 根據進檔考生成績分佈設定專業投檔級差,儘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願;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時,可降一個分數級差錄取到第二專業志願,以此類推;對於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儘量調劑到同學科相近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在總分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較高的考生。

第十八條 對於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計入投檔成績。

第十九條 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端錄取。錄取結果除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網站上公佈外,學校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後公佈,網址為:,招生諮詢電話0731-88686693、88686667、88686694,投訴電話 0731-88689012。

第二十條 錄取新生在我校規定的入學報到日期內未辦理報到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不予入學註冊。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工作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與身體複檢。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在入校後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複試。對複查(複檢、複試)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特、勤措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教材費及各項代收費等費用。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學校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和湖南省教育廳核定的標準收費。

第二十三條 學校除執行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政策外還採取設立獎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措施,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湖南商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檔案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湖南商學院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