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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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範文,歡迎大家參考。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範文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範文【篇一】

幾個月之前,我還連盧梭和羅素都分不清楚。《社會契約論》的名氣之盛,雖有所耳聞,仍不知社會契約到底為何?有什麼影響以至於經久傳誦?對於盧梭的其它著作則是聞所未聞。羞愧!!!

棄精華,取糟粕。工科出身的我,對於社會科學的瞭解幾乎是零。上學的時候除了專業書籍之外,唯一接觸較多的也就是武俠小說。對於社會科學書籍,往往也是為了應付考試,考完就全部還給老師了。經歷過碩士階段的掙扎後,方始明白,對於生活來說,技術可能是非常次要的東西。有太多的東西等著我去了解。碩士最後一年,工作的需要讓我慢慢開始接觸一些邏輯科學、思維科學方面的書籍。到後面越來越痴迷於西方社會科學的著作,有點如飢似渴的感覺。

一知半解地讀完《索菲的世界》,《西方哲學史》和《什麼是哲學》之後,一口氣買了十幾本西方社會科學專著,大多是政治哲學相關的,這是我的興趣所在,我不想去過多的糾結世界的本源和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機緣巧合或由於盧梭的論文都比較薄,最先開始讀的就是盧梭了。《社會契約論》、《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純樸》…

走馬觀花讀了幾本,總感覺收效甚微,內心開始急躁。便開始思考並向周圍朋友們請教讀書之道。多讀、反覆讀、看書評、寫書評、互相討論、講演,最終讀透想透。這些都是不錯的讀書方法,但萬事開頭難,而無論什麼方法,在沒有深厚功底的情況下,都要經歷一段煎熬期,渡過了瓶頸期,後面也會相對容易一些。想明白這個道理之後也坦然了許多,少了一些浮躁。

除了上述幾條讀書方法之外,我覺得還有一些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首先是讀書的深度或層次問題。讀書的出發點,目的是什麼?是否糾結每一個觀點論述的細節?是否搞清楚每一個觀點論說的脈絡?並非專業學者,讀到那個層次算是有所收穫? 如果不搞清楚這些問題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淹沒於書籍中豐富的資訊而不得要領。讀書時這幾個問題是必須要思考的。

其次,不同型別的書籍寫作的風格和內容有很大的差異。關注的重點也應當有所不同。對於理論類書籍,關注的重點是(1)作者及其經歷、寫作的風格;(2)寫作的背景;(3)方法論,寫作的手法;(4)主要觀點及論述的脈絡(5)現實意義;(6)精彩片段。書評,讀書筆記,可按此結構來書寫。

此外,為什麼要讀書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經常聽到對讀書目的批判的聲音,無非是人心浮躁,要麼不讀書,要麼帶著很強功利心。書店中最暢銷的是成功學書籍… 大有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讀書都目的不純,level較低的感覺。對於這種批判,我是不大認同的。不排除有人讀書興趣使然,但大多數人讀大多數書,都有目的。有人為了打發時間,有人為陶冶情操,有人為了更高的職位和更多的薪水,有人為了獲得更多人的認同…不能因為目的的不同而對讀書分高低,應以讀書後的收穫和作為定優劣。目的再崇高,讀完之後一無所獲或胡作非為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一個人為了打發時間,或為了高薪高值讀書,讀完之後不光有所獲,還對自己和家庭,更進一步,對於社會和國家有所貢獻,目的本身已經無所謂了。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範文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

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

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秩序並非來源於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絡,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繫。某些哲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奴役和統治是天然的,但他們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如果有些人天生為奴,那麼一定是因為有反自然的奴隸制度存在為先。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

約定是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這個論斷,根據格老秀斯的理論,是人民轉讓自身自由的權利。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並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是為著自己的生活。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即使一個人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於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格老秀斯為了替奴隸制度開脫,鼓吹征服者有權屠殺被征服者、或奪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戰爭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係,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係;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裡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無人有權奴役他人,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

社會秩序來源於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並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於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狀態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

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並非總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並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於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並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

對於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於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託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託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並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於人類的。”

貴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於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並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國君制: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於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只是陰謀家。

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鑑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於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儲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於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議員,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議員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辦事員,他們並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的創制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

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歷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我們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佔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他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於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決不計較自己的成敗得失的心情在儘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係的。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解說和註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