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上班出車禍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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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法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規明確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提出了“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新概念。

自駕上班出車禍算工傷嗎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舉例解釋說:“下班途中到市場買個菜,然後再順路回家,出了意外也應該算工傷。”不少媒體由此直接強調“最高法院新規:下班順道買菜出事算工傷”;不少網民也對“規定”和趙大光的說明產生了誤讀。

身在職場,我們每天除了工作之外,也許還會遇到很多意外;同時,工傷問題也一直是讀者反映較為普遍的問題之一。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屬於工傷?遇到工傷該如何解決?工傷待遇與我們平常的醫保又有什麼區別呢?

本期職場週刊,我們將就一些典型情況,以及容易被職場人士忽略的問題,請專家進行解讀。

新聞背景新規9月1日起實施明確工傷責任認定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而現實中由於相關法律的規定比較寬泛,在形形色色的工傷類案件中,法院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並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於8月20日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主旨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共10條,明確了各種用工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具體解釋了工傷認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並明確了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追問1

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嗎?民事賠償不夠工傷保險補差價

案例回放周某在首府一家房產銷售公司工作,上下班都自己開車,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及公司保險。

上個月,在上班途中,她駕駛的車輛與其他車輛出現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她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近日,她打來熱線諮詢,自己的這種情況是以事故責任方賠償為主,還是以工傷賠償為主?專家解讀

像周某這種上下班途中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工傷和民事賠償不矛盾,兩個可以同時走程式。顯而易見,周某開車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是工傷,在交通事故中會有民事賠償。

如果事故責任方的賠償遠遠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作為事故受害一方,一定要收集好相關的.商業票據,在人身損害的民生賠償以及享受保險待遇時,在相關欄目當中進行張貼報銷。

四種情形屬“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追問2

工作場所發生傷害算工傷嗎?不能以非工作原因否定工傷

案例回放黃女士是首府一家單位的員工,因為單位來了新人,座位不夠用。為了讓新人更快地融入環境,她主動讓出了自己的座位,在單位一個比較陳舊的座位上辦公。

有一天,那個陳舊的座椅突然散架,把她從座位上摔了下來,手中的一杯開水直接灑了胳膊上,將其燙傷,嚴重影響了她正常工作。

事後,公司認為,黃女士雖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傷害,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不應該認定為工傷,屬於個人意外事故。專家解讀不能以“非工作原因”否定工傷,工作辦公基本條件與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是一個必要的需求。通常應理解為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需求,也是無法迴避的,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黃女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是因為工作條件所致導致的傷害,應認定為由於工作原因所致,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追問3

計件工作者能認定工傷嗎?不能以僱用關係為藉口否認工傷

案例回放一名從內地來疆的打工者與某單位進行合作,主要工作是為這家單位拉運石塊。雙方約定:該打工者以拉運石塊多少計算工資,即實行計件工作原則。

8月21日,在這家單位的施工現場,這名打工者因爆破出現意外,致使其身亡。目前該單位認為,打工者只是在這裡爆破拉石塊,企業與這名打工者只是僱用關係,並不是勞動關係。所以以這名打工者不是單位員工為由,認為其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專家解讀這名打工者從用工之日起就與這家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為爆破屬於一個特殊行業,有一定的管制,如果非單位員工,也無法接觸到爆破所用的原料等。這名打工者是因為爆破發生意外身亡,屬於工傷範疇。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僱傭關係、非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購買工傷意外保險而產生的糾紛。不管是勞務僱用關係,還是勞動關係,都不是否認工傷的理由。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適用於《勞動法》。即使這名打工者是僱工,依法也同樣應享受工傷待遇。

職場提醒工傷認定這樣辦理

參保職工所在單位攜帶以下資料前往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認定: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或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簽定書)。

近日,晨報職場週刊接到不少讀者熱線,諮詢工傷認定問題。本期記者選取讀者反映較集中的問題,請新疆法務專家卜冰進行解答。

問:長期應酬身體出現問題,導致身體問題是否工傷,能否認定為職業病?

答: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人民法院支援認定為工傷。但因為領導私人原因,陪領導喝酒則不在之列,一旦出現意外,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向領導索賠。

同時,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因此,喝酒應酬導致的疾病並非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職業病,亦無法享受職業病待遇。

問:我出差期間抽空與老同學聚會,途中遭遇車禍,能算工傷嗎?

答:不算,雖然因公出差,但發生車禍時是因為私人事件,不在工傷範疇,如果因公發生車禍,屬於工傷範圍。

問:勞務派遣工出現工傷,誰該負責?

答:在勞務派遣工方面,要進行身份上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都沒有辦法證明,這名員工不是自己的員工,那麼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雙方承擔責任,如果明確了是勞務派遣員工身份,出現工傷,需要派遣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