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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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出生證,是每一個新生兒都要辦理的證明,是非常重要的證件,相當於新生兒的身份證,因此,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給大家分享《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歡迎借鑑!

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精選3篇)

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1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達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後,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表1),並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表2),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列印,無列印系統的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列印《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後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表3),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時在發放記錄本(表4)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資訊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專案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籤發登記(表5)。《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母親領取,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表6)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由於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內,新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

1、新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

3、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

四、換髮制度

換髮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髮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書面申請換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髮,換髮後原證件由換髮機構歸檔儲存,做好編號和換髮原因登記(表7),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資訊在當地新聞媒體宣告作廢一個月後,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頁,副頁由補發單位儲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與原證資訊一致,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後及時將相關資訊做好登記(表8),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對於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銷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列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於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資訊登記(表9),每年度產生的廢證於次年1月31日前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婦保科,由婦保科統一報省辦集中銷燬。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髮、補發、網路管理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備案(表10)。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併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並妥善儲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及時查詢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量、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量、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鑑定,明確真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鑑定的信函後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鑑定,並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表11)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彙總後於下一季度10日之前發e—mail至fuyoufubao@163。com,紙質報表20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婦保科。

十一、檔案資訊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髮、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儲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新生兒相關個人資訊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漏。

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2

一、空白證件領發保管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明確《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責任人,配備空白證件儲存室和儲存櫃,實行專人、專櫃、專室管理,確保空白證件不遺失、不損毀、不失盜。

(二)簽發機構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單位本年度接生的活產嬰兒數加5%的損耗,將下年度的空白證件需要數量報告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託管理機構,臨時需要增加計劃時,應專題書面報告並詳細說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管理臺賬,詳細記錄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髮、廢證數量,每個月月底對庫存空白證件進行一次盤底,並核對空白證件編號。

(四)嚴格空白證件領發手續,空白證件入庫、出庫要有登記、簽收、稽核手續,詳細記錄入庫、出庫時間、出入庫數量、起止編號和庫存數量,經手人和稽核人分別簽字。

(五)所有簽發人員均應經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熟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法規、規章、規範,簽發人員調整崗位必須做好交接,並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託管理機構備案。

(六)簽發機構撤銷、合併,或登出、停止助產技術服務專案的,應於6個月後清理盤底未簽發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並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託管理機構。

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視窗,並在簽發視窗公示《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簽發責任人員、聯絡電話,方便群眾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二)簽發機構在對孕婦進行產前保健和對待產孕婦進行產時保健過程中,應以書面的`方式,向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明確告知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必要性及辦理流程、需要提交資料和注意事項。

(三)簽發人員應指導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認真審查其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現疑問及時澄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確保資訊真實、準確。

(四)採錄、上傳新生兒出生時間、性別、孕周、體重、身長等資訊時,應嚴格依據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新生兒姓名及父母資訊應嚴格依據並查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

(五)《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採用電腦印表機列印,一律不得手寫《出生醫學證明。

(六)證件列印後,應指導領證人反覆核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所有資訊,並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登記表上簽名領取。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制度

(一)簽發機構應安排專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蓋印,實現證件簽發與印章使用分開。

(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做到專人管理、專櫃儲存,杜絕私自用印、亂蓋印章。

(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只能用於《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和換髮,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四)《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證件或其他紙張上蓋章。

(五)設立印章使用登記簿,每次使用印章均應詳細記錄用印時間、新生兒及其母親姓名、《出生醫學證明編號、領證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時應認真審查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資訊與《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的資訊一致。

(七)《出生醫學證明印章使用人員崗位調整應進行崗前培訓,並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廢證管理制度

(一)《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儲存、列印、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未簽發的空白證件。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不超過1%。

(二)簽發機構應設立廢證登記簿,詳細記錄廢證編號、作廢原因、登記日期資訊等,確保廢證有據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廢的證件應在正頁、副頁和存根上分別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防止廢證重新使用。

(四)所有廢證均應將廢證編號錄入“湖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予以銷號。

(五)所有廢證均應按照“列印錯誤”、“遺失”和“其他原因”分類統計,並於每年年底前上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託管理機構。

(六)換證後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應加蓋“廢證”印章或書寫“作廢”字樣,與新證存根及相關換證資料一起存檔,其他廢證均應於每年年底上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委託管理機構,集中到市州銷燬。

五、檔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主體,應根據檔案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本單位產生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二)簽發機構應確定《出生醫學證明檔案資料管理歸檔的責任人,設立《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室、檔案櫃,配備檔案夾、卷宗盒及檔案歸檔工用具,做到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塵、防高溫。

(三)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

(1)產房或病房接生人員填寫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請表;

(3)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含外籍人員護照翻譯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四)換髮《出生醫學證明存檔資料包括:

(1)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

(2)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3)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原件。其他應按規定提交的資料應歸檔的。

(五)《出生醫學證明歸檔資料按內容分為管理類資料和簽發類資料,並按首次簽發、換髮分類歸檔,永久儲存。

(六)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新生兒父母和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訊,應予以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露。

六、資訊管理制度

(一)簽發機構是《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資訊統計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確定資訊管理責任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資訊統計報告工作。

(二)簽發機構應採用計算機聯網管理,及時將《出生醫學證明空白證件入庫、出庫、庫存數量、號段和首發、補發、換髮、廢證數量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資訊錄入、儲存、上傳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資訊系統。

(三)簽發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報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

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託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託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於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於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託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致其潮溼、破損或丟失等情況,要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標準規格及真偽鑑別方法,參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20xx〕23號)和《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xx〕319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戶籍登記部門如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將其原件送衛生部委託機構進行鑑定,由其出具鑑定報告。經鑑定為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製假、用假違法行為,並將結果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三章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並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資訊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並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儲存。

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印表機列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專案中必須分別由本人簽章或簽字。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資訊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儲存。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資訊不能完整填寫,應由xi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併儲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漏。

第四章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具體補發程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專案填寫不清,有關專案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並一次性集中銷燬。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並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准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戶籍登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在港、澳、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登記後,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如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內有關資訊,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問題,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