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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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3篇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1

為保證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戶信用拓展市場以利於銷售公司的商品,同時又要以最小的壞賬損失代價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防範經營風險;並儘可能的縮短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時間,加快企業資金週轉,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應收賬款的管理原則為誰放貨誰清收的原則。

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

(1)建立客戶信用檔案。業務部門負責收集客戶信用檔案。客戶信用檔案必須包括年檢後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營場所的固定電話,法人個人手機,行政部負責對《客戶信用檔案》進行維護、保管、整理、歸檔。

(2)客戶授信額度的金額標準。業務員根據銷售量,對客戶評價,對信用額度、信用期限(賬期)提出建議,原則上信用額度不能超過客戶上年全年銷售額的月平均銷售額,在淡旺季銷售時可上下浮50%,賬期不超過30天。依次由業務經理、總經理對信用額度進行審批。

(3)信用控制原則:業務部門發生銷售業務時,應首先檢查客戶的信用狀況,原則上對於超信用額度或超信用期限的客戶不再發貨;對於特殊情況需要對客戶修改信用額度或信用期限,由業務人員提出申請,業務經理確認,再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對信用額度進行審批;對於需要展期的客戶,由業務人員提出申請,業務經理確認後,依次由財務負責人、總經理進行審批。

(4)客戶信用評價:業務人員根據客戶的回款情況,對客戶的信用每年7月進行再次評價,由業務人員根據歷史交易、實地考察、同業調查等情況提出建議調整客戶信用根據情況建議調整客戶信用額度和期限,依次由業務經理、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對信用額度進行審批。對信用額度在3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客戶,業務經理每月應不少於走訪一次;信用額度在5萬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除業務經理走訪外,業務部門負責人每月必須走訪兩次以上;信用額度在10萬以上的信用期限在1個月以上的在客戶,業務員每月必須走訪4次以上。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5)客戶的資訊資料為公司的重要檔案,所有經管人員須妥善保管,確保不得遺失,如因公司部分崗位人員的調整和離職,該資料的移交作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資料交接不清的,不予辦理調崗、離職手續。

三、商品的賒銷的管理

(1)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嚴格按照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進行審批。

(2)財務部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每週對照信用檔案核對應收賬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賬款的回收和結算。及時把應收回來的賬款錄入系統。便於隨時檢查信用的底數,及時和業務員溝通,預防因為信用額度問題導致業務開展不順。

四、應收賬款監控制度

(1)業務人員銷售產品給客戶時,應按信用檔案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並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

(2)行政每月1號向總經理和業務經理提供“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便於安排應收賬款的回收工作。

(3)行政每週一向業務部門出具《應收賬款明細表》;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客戶信用檔案和《應收賬款明細表》,及時核對並簽字確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進行催收並反饋資訊給行政部。

(4)業務員當天收回應收賬款,應在當天將賬款交回公司,不得拖延。拖延上交公司的,一次扣10%工資。

(5)業務人員在清收賬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分別給於罰款並限期賠償,情節嚴重者適用公司獎懲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門。1)收款不報並積壓收款不及時上繳的。(扣當月工資20%)2)截留,挪用貨款的。(扣當月工資50%)

五、逾期應收賬款管理:

(1)業務人員全權負責對自己經手賒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及時向業務經理報告並建議應採取的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徵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2)業務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往來情況,業務人員對於所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由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於賬齡分析表的備註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特別書面說明,並提出清收建議。

(3)業務人員應嚴格按與客戶確定的賬期催收貨款,逾期2個月扣當事人工資的10%,逾期3個月扣當事人工資的30%,逾期4個月扣當事人工資的50%,逾期6個月以上按壞賬處理,由相關責任人按規定承擔,當業務人員全額收回貨款時上述扣款公司將全額退還相關人員。當業務人員不能全額收回貨款時上述扣款公司將按收回賬款的'比例退還相關人員的款項。

(4)逾1年以上應收賬款形成壞賬的賠償處理,發現呆死帳要按賬面餘額由業務經辦人賠償70%,主管經理賠償10%,企業承擔20%。

六、應收賬款交接管理:

(1)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不得調崗或離職;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擅自離職者,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權利。

(2)業務人員提出離職後須把經手的應收賬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戶對應收賬款的確認函,若在一個月內未能收回或未取得客戶對應收賬款確認函的就不予辦理離職;

(3)《離職移交清單》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核對內容無誤後雙方簽字,經監交人簽字後,交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存留一份。

(4)業務人員接交時,遇有疑問或賬目不清時應立即向業務部門經理反映,有意代為隱瞞者應與離職人員同負全部責任。

七、應收賬款清查

公司行政部/財務部按財產清查制度負責對應收賬款,發出商品,應付賬款負數等實行清查,並對清查的結果擬定處置意見上報公司。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司能最大可能地利用客戶信用拓展市場,以利於促進公司科技服務及產品銷售,同時又要以最小的壞帳損失代價來保證公司資金安全,防範經營風險;並儘可能的縮短公司應收賬款佔用資金的時間,加快資金週轉,提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應收賬款,包括髮出產品或提供勞務等賒銷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和公司經營中發生的各類債權。具體有應收銷貨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三條 應收賬款的管理部門為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負責客戶的聯絡和款項催收,財務部門負責資料的傳遞和資訊的反饋,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共同負責客戶信用額度的確定。

第二章 客戶資信管理制度

第四條 資訊管理基礎工作的建立由公司業務部門完成,公司業務部應在收集整理的基礎上建立以下幾個方面的客戶資訊檔案一式兩份,由業務經理複核簽字後一份保存於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一份保存於公司業務部,業務經理為該檔案的最終責任人,客戶資訊檔案包括:

A、客戶基礎資料:即有關客戶最基本的原始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們的個人性格、興趣、愛好、家庭、學歷、年齡、能力、經歷背景,與本公司交往的時間,業務種類等。這些資料是客戶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由負責市場產品銷售的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訪問收集得來。

B、客戶特徵:主要包括市場區域、銷售能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經營方向、經營政策、經營特點等。

C、業務狀況:包括客戶的銷售實績、市場份額、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地位、與競爭者的關係及於本公司的業務關係和合作情況。

D、交易現狀:主要包括客戶的銷售活動現狀、存在的問題、客戶公司的戰略、未來的展望及客戶公司的市場形象、聲譽、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

第五條 客戶的基礎資訊資料由業務員負責收集,凡於本公司交易次數在兩次以上,且單次交易額達到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均為資料收集的範圍,時間期限為達到上述交易額第二次交易後的一月內完成並交業務經理彙總建檔。

第六條 客戶的資訊資料為公司的重要檔案,所有經管人員須妥善保管,確保不得遺失,如因公司部分崗位人員的調整和離職,該資料的移交作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資料交接不清的,不予辦理離崗、離職手續。

第七條 客戶的資訊資料應根據業務員與相關客戶的交往中所瞭解的情況,隨時彙總整理後交業務經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補充。

第八條 實行對客戶資信額度的定期確定制,成立由業務主管、業務經理、財務經理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在總經理(或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的主持下按季度對客戶的資信額度、信用期限進行一次確定。

第九條 “市場管理委員會”對市場客戶的資信狀況和銷售能力在業務人員跟蹤調查、記錄相關資訊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每個客戶可以享有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額度、期限表》,由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各備存一份。

第十條 初期信用額度的確定應遵循保守原則,根據過去與該客戶的交往情況(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淨資產情況(經濟實力如何),以及其有沒有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跟其它企業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債務關係(潛在或有負債)等因素。凡初次賒銷信用的新客戶信用度通常確定在正常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戶確實資信狀況良好,須提高信用額度和延長信用期限的,的必須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報請總經理批准後方可。

第十一條 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複核和調整,公司“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根據反饋的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付款情況隨時予以跟蹤調整。

第三章 產品賒銷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必須由經辦業務員先填寫賒銷《請批單》,由業務經理嚴格按照預先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內籤批後倉庫管理部門方可憑單辦理髮貨手續;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內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每十天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賬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賬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10內仍未回款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的財務部門經理,由財務經理彙總並及時通知業務部門立即聯絡客戶催收。

第十四條 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保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

第十五條 業務員在簽訂合同和組織發貨時,都必須參考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來決定銷售方式,所有簽發賒銷的銷售合同都必須經主管業務經理簽字後方可蓋章發出。

第十六條 對信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客戶,業務經理每年應不少於走訪一次;信用額度在100萬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除業務經理走訪外,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在有可能的情況下總經理)每年必須走訪一次以上。在客戶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四章 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應於月後5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無誤後報經主管及總經理批准進行賬款回收工作。該表由業務員在出門收帳前核對其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不得有損公司形象;

第十八條 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和財務部門報來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資訊給主管副總經理。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期限表》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並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如超過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超過1—10天時,由經辦人上報部門經理,並電話催收;並做好相關的書面催收記錄。

超過11-60天時,由部門經理上報主管副總經理,並派員上門催收, 且扣經辦人員該票金額20%的計獎成績;

超過61-90天時,並經催收無效的,由業務主管報總經理批准後作個案處理,提請公司法律顧問通過一定的法律手段等進行催收,並扣經辦人員該票金額50%的計獎成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應於次月的5日前向業務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該表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後報經業務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安排進行賬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業務員在外出收賬前要仔細核對客戶欠款的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數據差錯,有損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預先安排好路線經業務主管同意後才可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已收的賬款,並填寫應收賬款收回款明細表,若有折扣時需在授權範圍內執行,並書面陳述原因,由業務經理簽字後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並銷賬。

第二十二條 催收賬款由業務部門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並確定返回時間,業務員在外清收賬款,每到客戶處,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需隨時向業務經理電話彙報工作進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藉機遊山玩水。

第二十三條 業務員收賬時應收取現金或票據,若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絡退票並重新辦理。若收匯票時需客戶背面簽名,並查詢銀行確認匯票的真偽性;如為匯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匯票抬頭一致,背書印章是否為發票印章。

第二十四條 收取的匯票金額大於應收賬款時非經業務經理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並抵扣下次賬款。

第二十五條 收款時客戶現場反映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等問題時,在業務許可權內可立即同意,若在許可權外時須立即彙報主管,並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以答覆。如屬價格調整,回公司後應立即填寫價格調整表告知相關部門並在相關資料中做好記錄。

第二十六條 業務人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賬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並限期補正或賠償,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

1、 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2、 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3、 轉售不按規定或轉售圖利

第五章 壞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業務人員全權負責對自己經手賒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每季度不得少於兩次),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日內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並建議應採取的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帳申請書”呈請批准,由業務主管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凡確定為壞帳的須報經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業務人員因疏於訪問,未能及時掌握客戶的情況變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該項損失25%以上的金額。(注:疏於訪問意謂未按公司規定的次數,按期訪問客戶者。)

第二十九條 業務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往來情況,業務人員對於所有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由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於《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的備註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特別書面說明,並提出催收建議,否則此類賬款將來因故無法收回形成呆賬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20%以上的金額。

第三十條 業務員發現發生壞賬的可能性時應爭取時效速報業務主管,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徵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發貨。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第三十一條 “壞帳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並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敘述,經業務部門及經理批准後,連同賬單或差額票據轉交業務主管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發生壞賬的,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於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成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X%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

第六章 應收賬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條 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後,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請,批准後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按最後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照法律程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務員提出離職後須把經手的應收賬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的承諾擔保,若在一個月內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承諾擔保的就不予辦理離職。

第三十五條 離職業務員經手的壞賬理賠事宜如已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則不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其追訴工作由接替人員接辦。理賠不因經手人的離職而無效。

第三十六條 “離職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對內容無誤後雙方簽字,並經監交人簽字後,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檔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七條 業務人員接交時,應與客戶核對賬單,遇有疑問或賬目不清時應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報,有意代為隱瞞者應與離職人員共同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級人員移交時,應與完成移交手續並經主管認可後,方可發放該移交人員最後任職月份的薪金,未經主管同意而自行發放由財務人員負責。

第三十九條 業務人員辦交接時由業務主管監督;移交時發現有貪汙公款、短缺物品、現金、票據或其他憑證者,除限期賠還外,情節重大時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應收賬款交接後一個月內應全部逐一核對,無異議的賬款由接交人負責接手催收,(財務部應隨時對客戶辦理通訊或實地對賬,以確定業務人員手中賬單的真實性。);交接前應核對全部賬目報表,有關交接專案概以交接清單為準,交接清單若經交、接、監三方簽署蓋章即視為完成交接,日後若發現賬目不符時由接交人負責。

第七章 應收賬款法律事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對確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式的客戶,由公司財務部和業務部收集客戶的相關法律證據,包括髮貨清單、購銷合同、對賬單等。

第四十二條:在完成訴訟準備工作後,委託公司律師負責訴訟文書起草及提交司法機關起訴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對內對外的起訴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同時對資產經營公司的下屬企業提供相關的法律協助。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應收賬款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益,保證公司現金流,減少問題賬款、壞賬損失,增加有效銷售,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釋義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指公司因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第三條 應收賬款的確認

在收入實現時,確認應收賬款。

第四條 應收賬款的計價

應收賬款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價入賬。

應收賬款計價時要受到公司所給予客戶的信用政策的影響,公司營銷中心應在合同簽定時及時將對客戶採用的信用政策告之公司計劃財務部,以便於計劃財務部準確計算應收賬款。

第二章 應收賬款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第五條 公司應收賬款管理工作中,不同性質的部門承擔不同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

(一)負責應收賬款的核算和監控;

(二)負責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定期分析與通報;

(三)負責壞賬處理的財務操作;

(四)負責製作、釋出賬務報表,與客戶對賬,為催收提供賬務資料確認等支援工作;

(五)監控、協調和支援催收工作;

(六)負責問題賬款案件的訴訟工作。

第七條 營銷中心

(一)負責組織各中心制定公司信用政策,確定客戶等級,制定不同等級客戶的信用限額標準;

(二)負責公司合同款項回收、應收賬款催收;

(三)對照合同,根據計劃財務部所傳遞的資訊對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還“往來賬款確認單”的客戶凍結其訂單或停止對其發貨;

(四)協助公司問題賬款訴訟案資料的收集、問題的解決。

第八條 業務員

(一)負責即時向本中心反饋客戶的重大經營資訊,更新對客戶的信用政策;

(二)負責所轄客戶的合同款項回收、應收賬款催收工作;

(三)對於逾期 天的應收賬款及時將資訊反饋至公司計劃財務部、營銷中心;

(四)協助所轄客戶問題賬款訴訟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 客戶信用政策制定

第九條 公司營銷中心負責進行客戶信用調查,並隨時偵察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建立和維護公司市場資訊庫;根據調查結果組織客戶信用等級和信用額度的制定和評審工作,制定公司信用政策。

第十條 信用限額是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商業承兌票據及應收賬款和按合同應回款未回款的金額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員、營銷總監、會計人員負責。

第十一條 在公司營銷中心組織下對現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 。每半年營銷中心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業績及信用的判斷,會同計劃財務部確定客戶信用等級,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為信用限額),經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審批後,遞至計劃財務部會計人員備案。

第十二條 營銷總監、常務副總、總經理可視客戶的臨時變化,在授權範圍內調整對各客戶的信用限額。

第十三條 為適應市場,並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實際運作中業務員可臨時提出申請調整客戶信用限額,經營銷總監確認、總經理或常務副總審批後,可對該客戶調整信用限額。

第十四條 對於新客戶,在合同評審時由營銷中心、計劃財務部綜合考慮客戶基本情況、合同成本及風險情況,確定該客戶信用等級,擬訂其信用限額。

第十五條 未經營銷總監審批,而出現的由於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導致的呆賬,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員承擔責任。

第四章 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

第十六條 計劃財務部應認真登記客戶往來賬,按照應收單位、部門或個人分別核算,及時核對、協助催收應收款項。每月向營銷中心釋出“應收賬款統計月報”。

第十七條 所有應收款項均按賬齡基準記存。公司負責應收款項的財務人員必須經常核查所有應收賬項(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編制賬齡賬目分析,交財務總監稽核。定期向營銷中心釋出上個月的應收賬齡分析表。

第十八條 公司負責應收款項的財務人員應經常與客戶保持聯絡,每年向客戶傳送、回收“往來賬款確認單”,並向營銷中心通報回收情況統計。

第十九條 公司對應收款項的管理應遵循“誰經辦,誰負責,及時清理”的原則。計劃財務部定期提供應收賬款回款情況指標,用於對業務部門的考核。

第二十條 營銷中心負責對所負責款項的及時催收,保證合同款項按時到帳。

第二十一條 逾期前的催收

跟單員每月月末統計下月付款客戶名單及合同情況,傳送至營銷總監及各業務員處,由業務員對所負責的客戶提前 天進行付款書面提示,提示其制訂付款計劃並按時付款。到付款日業務員要確認客戶是否按時付款,如不能按時付款要督促其 天內給出付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 某一合同逾期後的催收

(一)逾期10天

1. 各業務員負責催收,並及時向營銷總監彙報客戶逾期原因、客戶還款計劃等;

2. 營銷總監視情況組織有關人員協助業務員催收款項;

3. 對於逾期或未逾期的應收賬款,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筆賬款視為“問題賬款”,計劃財務部應立即介入催收,必要時提起訴訟或進行報案。

(1)客戶信用情況嚴重惡化;

(2)客戶惡意變更營業場所;

(3)客戶法定代表人攜款潛逃;

(4)客戶採用詐欺手段(假電匯等)騙取貨物,而後未能將貨款匯出形成逾期賬款的;

(5)客戶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我公司產生壞賬的其他情況。

(二)逾期30天

各業務員將客戶逾期情況通知營銷總監及常務副總,由營銷中心、常務副總協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該賬款視為“問題賬款”(具體見第五章),在與客戶協商解決不成後,可提出法律訴訟。

第二十三條 對於某一客戶累計逾期一定金額的催收

1. 某一客戶累計逾期8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員直接催收;

2. 某一客戶累計逾期在8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下,營銷總監作為催收工作的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協調催收工作,調動有關資源,促進催收工作的進行。必要時,總負責人應直接與客戶商談、催收。

3. 某一客戶累計逾期超過100萬元,應建立催收臨時小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作為總負責人,營銷總監、業務員等有關人員作為小組成員,協助總負責人的工作。總負責人負責指揮、協調催收工作,調動有關資源,促進催收工作的進行。必要時,總負責人應直接與客戶商談、催收。

第二十四條 對因質量、我方進度或其他糾紛導致客戶付款逾期的,印刷中心或紙品中心須出具申請報告,確定明確的處理辦法和處理期限,由常務副總/總經理審批後,傳送至營銷中心繼續執行合同或對該客戶發貨。

第五章 問題賬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問題賬款”,是指本公司業務員於銷售產品(業務運作)過程中所發生被騙、收回票據無法如期兌現或部分貨款未能如期收回超過45天等情況的案件。

第二十六條 因銷售產品(業務運作)而發生的應收賬款,代理業務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30天未收回,工程業務自發票開立之日起逾期45天也沒有按公司規定辦理銷貨退回,視同“問題賬款”。但情況特殊,經公司總經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各業務員負責收回全部貨款。發生“問題賬款”時,應收賬款回收部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 發生“問題賬款”時,營銷中心和業務員進行相應的考核;

2. 考核結果直接影響業務員的績效工資和銷售提成。

第二十八條 “問題賬款”發生後,業務員應於7日內,據實填寫“問題賬款報告”,並附有關證據、資料等,由營銷總監查證並簽署意見後,遞交至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業務員組織填寫“問題賬款報告”。基本資料欄,由計劃財務部會計人員填寫;經過情況、處理意見及附件明細等欄,由業務員填寫。

第三十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應於收到“問題賬款報告”後2個工作日內,與業務員及營銷總監協商,瞭解情況後擬訂處理辦法,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示後,協助業務員處理。

第三十一條 業務員填寫“問題賬款報告”時,應注意:

(一)務必親自據實填寫,不得遺漏;

(二)發生原因欄應簡要註明發生原因;

(三)經過情況欄應從與客戶接洽時,依時間的先後,逐一寫明至填報日期止的所有經過情況。本欄空白若不夠填寫,可另加白紙填寫;

(四)處理意見欄供經辦人自己表明賠償意見,如有需部門協助者,需在本欄內填明。

第三十二條 未按以上規定填寫“問題賬款報告”者,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應退回業務員,請其於收到原報告的3天內重新填寫提出 。

第三十三條 “問題賬款”處理期間,業務員及營銷總監應與相關部門充分合作。對於計劃財務部或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的配合查證等要求,該營銷中心有關人員不得拒絕或藉故推拖。

第三十四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協助該部門處理的“問題賬款”,自該“問題賬款”發生之日起30天內,尚未能處理完畢(指出現階段性結果),應報告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

第三十五條 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對“問題賬款”的受理,以“問題賬款報告”的收受為依據,如情況緊急時,應由業務員先以口頭提請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處理,但業務員應於次日補具報告。

第三十六條 業務員未據實填寫報告書,以致妨礙“問題賬款”的處理,計劃財務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報請公司懲處。

第六章 壞賬處理

第三十七條 壞賬是指公司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應收賬款。

第三十八條 壞賬的確認

(一)債務單位破產或撤消,依法定程式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二)債務人死亡,無遺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

(三)債務人逾期三年未履行償債義務,現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

第三十九條 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

第四十一條 計劃財務部按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計提的壞賬準備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衝減公司當年利潤,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為:

應收賬款賬齡 比例(%)

1年以內(不包括1年) 5

1-2年(包括1年,不包括2年) 10

2-3年(包括2年,不包括3年) 20

3-4年(包括3年,不包括4年) 30

4-5年(包括4年,不包括5年) 50

5年以上(包括5年) 100

第四十二條 對於特殊的壞賬專案,公司計劃財務部經財務總監批准後可按較高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計劃財務部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四十四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應每季檢查應收款項。壞帳的核銷在董事會授權金額範圍內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批准核銷,超過董事會授權金額的核銷需要報董事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