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農產品安全巡查制度

才智咖 人氣:1.67W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農產品安全巡查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最新農產品安全巡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不斷強化監管措施,實現努力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目標,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及收貯運等活動的主體。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情況;

(二)生產主體農產品生產記錄建立情況;

(三)生產主體使用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情況;

(五)農產品包裝標識情況;

(六)農產品質量標誌使用情況;

(七)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合格標誌、檢疫合格證明情況;

(八)生產經營主體的自律制度建設情況;

(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及措施

各級農業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一)檢查巡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定期檢查轄區內生產主體在種養殖過程中投入品使用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行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標識使用等情況,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督導生產主體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進貨查驗和銷售檔案記錄。轄區內的生產經營主體每年最少巡查檢查一次。

(二)檢驗檢測。根據上級農業部門的監測計劃,結合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佈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引數和監測頻率,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市縣兩級側重監督抽查,鄉鎮以實施快速檢測為主。原則上市局年度定量檢測800批次以上,縣級年度定量檢測200批次以上,鄉鎮快速檢測20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當年總結分析報告。

(三)分析會商。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和檢查巡查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產業部門、監管部門、檢測機構等單位開展分析會商,著重研究監管檢測過程中發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隱患和薄弱環節,研判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對不合格產品進行結果分析,對潛在可能影響農產品安全的風險因素及時研究制定措施,指導安全生產。

(四)監管聯動。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產業扶持聯動,把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各類農業專案申報實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實生產主體責任,對信用等級連續2年被評為C級,有不良記錄、使用違禁投入品、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生產主體,取消授予的有關稱號,三年內不予專案扶持。積極爭取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列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內容,嚴格執行“一票否優”制度。

(五)宣傳告知。積極通過報刊、電視、農業資訊網、農民信箱等媒體和專題講座、諮詢服務、科技下鄉、農技人員聯基地聯大戶、農產品質量安全直通車等活動進行宣傳告知,向生產經營主體、消費者積極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解讀工作部署和出臺的政策措施,報道監管工作進展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堅持正面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輿論引導。

(六)執法處罰。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禁用的農(獸)藥、飼料及飼料新增劑、隱性成分等違法行為,對檢查或監測中發現的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燬;對責任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嚴格落實案件移送制度,將相關線索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應急處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組織,明確各應急成員單位職責,建立分工明確的應急處理責任制和預警機制,規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分級及應急響應程式,做好技術儲備、應急物資、應急裝備等保障工作,確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反應迅速、決策準確、措施果斷、運轉高效、處置得當、處理到位。

(八)資訊公開。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免費向社會公佈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資訊的`諮詢、查詢方式,每半年向社會公佈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每年向社會公佈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紅黑名單”。暢通農產品質量安全舉報、投訴途徑,完善舉報線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饋機制,對舉報人實施獎勵和保護。

四、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範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並正式印發部署。

(二)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對存在隱患苗頭性的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開展不定期突擊性檢查,嚴防出現區域性、行業性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

(三)檢查結果彙總。各類檢查工作完成後,各地將有關情況彙總後上報市農業局。

(四)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並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後處理。組織各地農業部門督促轄區內生產主體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並報告市農業局。

五、監督檢查處理

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二)使用農業投入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定儲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新增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汙染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監督銷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下列情況:

1、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2、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4、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冒用農產品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