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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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度

第一條 中國xx大學(xx)學生會是全校大學生(本科生、專科生)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 本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本會歡迎來自其他方面的指導和調動,並注意協同研究生會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和宗旨: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帶領同學努力學習,刻苦實踐,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疏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之間的民主渠道,及時收集和反映同學的意見和建議,在維護黨的利益、學校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學習、科研學術、文娛體育等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四)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五)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為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做出應有的貢獻;

(六)加強與校內各有關單位的聯絡,爭取最廣泛的理解和支援,密切與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聯絡,增進友誼,交流經驗,加強合作。

第五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取得我校學籍的在校大學生(受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者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的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執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要求本會支援和維護個人正當權益,要求本會反映對學校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本會領導,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任務;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刻苦學習,奮發成才,創造性地完成學校規定的各項學習、科研和工作任務;

(四)關心、支援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尊敬教職工,團結同學,維護我校榮譽。

第九條 會員因各種原因離校,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校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校學代會的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由上屆學生委員會討論決定。校學代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常委會提議並得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和黨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遲舉行。校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校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二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校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下屆校學生會委員;

(五)討論、審查和通過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和有關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學生委員會不合適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全校學生委員會是本會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外代表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生會。

全校學生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二年,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 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委會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才能 召開。

第十四條 全校學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訂和修改學生會工作職責,工作條例,學生會幹部考核、任用和財務管理及其他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選舉常委會;

(四)籌備和召集下屆學代會。

第十五條 學生會常委會由學生委員會選舉產生,是學生會的領導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和全校學生委員會全部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全校學生委員會會議;

(三)選舉學生會主席、副主席;

(四)決定聘任和解聘學生會祕書長、副祕書長,祕書長由專職團幹兼任;

(五)審議和批准學生會主席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六)批准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負責人,學生會成員和機構。

第十六條 學生會常委會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祕書長和常委委員9~11人組成,學生會常委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常委擴大會議。常委會議或常委擴大會議由學生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下設:祕書處、學習部、科技部、生活部、宣傳部、文藝部、女生部、治安保衛部、國旗班、對外聯絡部、第二課堂部、體育部等職能部,根據工作需要可由常委會對本機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主席領導下的部長負責制,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會常委會卸職由學生委員會選舉增補,各部部長卸職可向常委會推薦下任候選人,由常委會任命。

第四章 院(系)學生會和班委會

第十九條 各院(系)學生會為本會下屬組織,接受本會領導,並在各院(系) 黨總支的領導和分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各院(系)學生會應執行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認真完成校學生會佈置的任務,根據本會宗旨,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學生會主席在任職期間為當然的校學生委員會

委員,卸職後也相應退出校學生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院(系)學生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由院(系)學生會提議報校學生會批准後方可舉行,院(系)學生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決定院(系)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工作事項;

(二)選舉院(系)學生委員會和工作領導機構;

(三)修改院(系)學生會章程。

第二十三條 院(系)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幹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祕書長協助工作。下設職能部門參照校學生會機構結合院(系)實際情況進行設定。

第二十四條 院(系)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人選經校學生委員會批准後方可生效,在院(系)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調整要報校學生會批准並任命。

第二十五條 班委會是本會的基層組織,直接接受各院(系)學生會領導,班委會由全班同學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可連選連任,班委會設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生活委員、文藝委員、體育委員、治保委員。班委會應該團結全班同學,保證校學生會、院 (系)學生會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依照學校規章和班委會工作條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生會幹部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生會幹部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優良的學習成績,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自願為同學服務並在同學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生會幹部必須做到: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領導,擁護改革開放,思想上要求進步,積極參與學校建設;

(二)樹立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思想,嚴格要求自己,充分發揮模範表率作用;工作積極主動,相互支援,相互配合,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三)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正確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係,學習成績優良;

(四)密切聯絡群眾,廣泛團結同學,自覺接受同學的監督,善於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二十八條 各級學生會組織要關心和培養學生會幹部,每學期將其工作情況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組彙報,廣泛聽取同學意見,對優秀學生幹部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稱職的幹部予以免職或撤職。其工作績效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各級學生會幹部如要求辭職,需正式提出申請,分別由校學生會常委會或各院(系)學生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中國xx大學(xx)學生會。